7月7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开刘翔与北京新东方前途出国咨询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为北京互联网法院。
判决书显示,原告刘翔诉称,被告未经允许在微信公众号“新东方美国中学留学”发布的文章中使用其肖像,并附商业宣传信息,构成对其肖像权的侵害。被告新东方公司辩称,在获知被控侵权事实后立即进行了删除处理,主观上并无侵权故意。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未经同意在涉案文章中使用刘翔肖像,构成对刘翔肖像权的侵害。涉案文章使用刘翔肖像均系赛场照片,并未对肖像进行丑化、污损,侵权行为情节轻微。
据此,2022年4月26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北京新东方前途出国咨询有限公司对未经原告刘翔同意,使用其肖像一事向原告书面致歉,并赔偿原告刘翔经济损失6000元。
据天眼查App显示,北京新东方前途出国咨询有限公司由新东方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全资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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