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妆品财经在线CBO
商标有专利,起名需谨慎,不是所有的化妆品都能印上大大的“凡士林”。
日前,信用广州近期发布的一则处罚公告显示,广州妆皇化妆品有限公司因涉嫌生产侵犯凡士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化妆品,被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50435.4元,涉嫌侵权的产品和包材、标签也被执法部门没收和销毁。
01 带有“凡士林”商标,两款产品侵权被罚
通报称,2022年05月20日,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发现当事人广州妆皇化妆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侵犯凡士林注册商标专用权化妆品的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经查明:2021年11月30日和12月08日,当事人生产带有“凡士林”商标的白海豚凡士林滋养保湿霜9122瓶,2022年1月15日和5月20日,生产带有“凡士林”商标的凯蒂娜凡士林烟酰胺臻养润肤膏13033瓶。
至2022年05月20日被查获时止,带有“凡士林”商标的白海豚凡士林滋养保湿霜已售出9068瓶,销售价格1.05元/瓶,带有“凡士林”商标的凯蒂娜凡士林烟酰胺臻养润肤膏已售出4931瓶,销售价格1.2元/瓶,销售款共计15438.6元。
最终,执法部门查扣了剩余未售出的带有“凡士林”商标的“白海豚凡士林滋养保湿霜”和带有“凡士林”商标的“凯蒂娜凡士林烟酰胺臻养润肤膏”及包材4000个、标签34卷,责令广州妆皇化妆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处以罚款50435.4元。
通告指出,在国际分类第3类商品上的“凡士林”商标已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证号为第2023551号,注册人联合利华有限公司,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当事人生产的“白海豚凡士林滋养保湿霜”和“凯蒂娜凡士林烟酰胺臻养润肤膏”化妆品包材上使用的“凡士林”字样与联合利华有限公司注册的第2023551号商标相同,而且字形字体较大较突出,经商标注册人授权委托的联合利华(中国)有限公司鉴定,被查扣的化妆品为侵犯“凡士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02 同为“凡士林”,用法有讲究
《化妆品财经在线》记者发现,涉嫌侵权的两款商品在淘宝上仍然有售,售价10元-20元不等。
其中,带有“白海豚”商标的保湿霜分为两款,其中一款带有明显的“Vaseline”和“凡士林”字样,蓝底白字的标签与市面畅销的“Vaseline凡士林”品牌的logo较为相似,即通告提及的“白海豚凡士林滋养保湿霜”。
而另一款涉嫌侵权的商品凯蒂娜凡士林烟酰胺臻养润肤膏虽无类似的深蓝色标签,但包装上“VASELINE”和“凡士林”的字样比商品名更大,显得较为醒目,这也是通告所示的商标侵权的原因。
英文名为Vaseline的凡士林,是一种石化制胶状物的通用商标,同时也是联合利华所生产的清洁用品、除臭用品、润肤霜、润滑剂的品牌。
作为一种在日用化妆品中被广泛使用的化工原料,凡士林最早于1859年由化学家Robert Chesebrough从石油中提炼得出,原名为“petroleumjelly”。后来,发明者将其命名为“Vaseline”(中文译作“凡士林”),于1870年申请获得了美国专利,并在同年创立了同名品牌。1987年,凡士林正式成为联合利华旗下品牌。
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公开资料显示,联合利华知识产权控股私人有限公司早在1996年就申请了“凡士林VASELINE”的润肤霜专利保护,2001年的2023551号“凡士林”商标专利申请进一步涵盖了护发制剂、护肤乳、护肤霜、化妆品等多种产品。其他公司若在这些品类下申请与中文商标“凡士林”或英文商标“VASELINE”相关的名称,都难以得到法律的支持。
然而自问世以来,用途多样且价格低廉的凡士林原料一直被人们用于日常护理当中,“凡士林”的商标属性因此被削弱,在众多使用语境下更像是一种商品的通用名称。以凡士林为主要原料的护肤品名称常常带有“凡士林”字样,并将其印在了商品包装上。这样的用法在市场上屡见不鲜,一不小心就会触碰法律红线。
但无论是表示原料还是为了蹭名牌的“热度”,商标的使用都应遵守相关法规,否则将面临法律的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行政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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