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
“不得留作业、清偿时学员优先退费、严禁贩卖焦虑、饥饿营销……”
7月13日,北京市教委印发《北京市学科类校外培训指导手册》(下称《手册》),系统梳理了学科类校外培训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其招生、授课、宣传、预收费、退费等环节提出明确要求。
在培训时间上,《手册》明确培训时间不得与中小学教学时间相冲突,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线下培训应在20:30前结束,线上培训应在21:00前结束。线下、线上培训每节课分别不超过45分钟、30分钟;课程间隔不少于10分钟。
线下培训班额不得超过50人。培训内容和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在开展线上培训时,同一时间由同一授课人员开展内容相同的线上培训,应为同一班次课程,并由唯一的线上培训机构组织实施。
《手册》再次强调,培训机构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各类中小学生等级考试和竞赛,不得留作业。
“这是为了将培训和竞赛分割开来,因为如果培训机构可以主办竞赛,它可以用竞赛拉动培训,这两者形成互动,容易产生焦虑。”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储朝晖对界面教育说。
在储朝晖看来,“目前还有一些地下培训主要利用居家环境进行,《手册》对培训场所作出限定,是对地下培训的一大限制,防止不合规的隐形培训。”
储朝晖认为,这些要求都是根据现有问题提出来的,但是能否解决问题,特别是深层次的问题,还有待观察。
对于培训材料,《手册》要求,内容科学准确,容量、难度适宜,与国家课程相关的内容应符合相应课程标准要求,不得超标超前。
同时要求,培训机构应留存培训全过程视频记录。涉及线下培训的,视频保存自本期课程结束之日起,不少于30日;涉及线上培训的,视频保存自本期课程结束之日起,不少于6个月。
培训机构的教学人员应当具有相应学科的教师资格证。无任教资格,不得开课或进行招生宣传。禁止中小学在职教师在培训机构兼职。同时,校外培训机构专职教学、教研人员原则上不低于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50%。面向中小学生的线下培训,每班次专职教学人员原则上不低于学生人数的2%。
《手册》还对学科校外培训的预收费、退费做出细化规定。
培训机构按培训周期收费的,不得早于新课开始前1个月收取费用;按课时收费的,不得早于本门科目剩余20课时或新课开始前1个月收取费用。
在收费时段上,按培训周期收费的机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按课时收费的机构,每科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超过60课时的费用;按周期收费和按课时收费同时进行的,应选择收费时段较短的方式,不得变相超过3个月。
同时,机构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生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
《手册》指出,线上和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属于非营利性机构收费,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鼓励实施“先培训后收费”模式。
“去年底,北京市提出鼓励实施‘先培训后付费’的收费模式,以有效预防‘退费难’、‘卷钱跑路’等问题新发。”21世纪教育研究院院长熊丙奇告诉界面教育。
熊丙奇认为,没有“真刀真枪”的鼓励措施,机构很难实施先培训后收费。
在预收费监管上,须采用银行存管模式开展资金监管,机构应将必要的交易信息提供至存管银行。存管资金拨付须与授课进度同步、同比例。
7月13日,上海市教委主任王平在参加“2022民生访谈”直播访谈中也提到:“家长报名缴费时,要特别关注预收费是否缴入专用账户。专用账户名称要和机构名称对应,并且标有‘预收费专用账户’字样。报名后,要根据实际培训情况确认销课进度,并多去查询剩余课时和预收费余额。”
培训机构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依法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清偿债务,交回办学许可证,办理法人登记注销。财产清偿时,应先退在培学生的培训费和其他费用;其次,应支付从业人员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最后偿还其他债务。
学生(家长)在课程开始前提出退费的,机构原则上在5日内按原渠道一次性退还所有费用;在课程开始后提出退费的,应按已完成课时的比例扣除相应费用,其余费用原则上在15日内按原渠道一次性退还。合同条款另有约定且不违反上述退费原则的除外。
发生退费纠纷时,机构不得以资金监管为由,拒绝学生(家长)的合理诉求。
融资限制方面,培训机构一律不得上市融资,上市公司不得通过股票市场融资投资学科类培训机构,不得通过发行股份或支付现金等方式购买学科类培训机构资产。外资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受托经营、加盟连锁、利用可变利益实体等方式控股或参股学科类培训机构。
培训机构不得向出资人、举办者分配所取得收益,收益全部用于培训服务活动。有关部门依法保障培训机构从事非营利性活动。
贩卖焦虑、饥饿营销、宣扬应试导向等内容也被《手册》明令禁止。
培训机构不得指使教师,以个人名义在微信群发布贩卖焦虑的宣传文稿;不得有低价营销的消费“陷阱”。培训机构招生宣传应在培训场所或机构网站、备案 APP 内 进行,招生简章在发布前10日内,须向教育部门报备。
培训机构不得在主流媒体、新媒体、公共场所、居民区各类广告牌和网络平台等刊登、播发校外培训广告。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商业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和幼儿园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变相发布广告。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