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张志浩(实习)张晓云
近日,界面新闻从中国判决文书网公布的一则刑事判决书获悉,原浦发银行深圳分行金融机构部总经理向某犯贪污罪,被判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
判决书显示,在当上部门负责人不久后,向某利用全面负责部门工作的职务便利,在一年半的时间里采用虚列业务招待费、宣传费等名目套取营销费用207.24万元,用于其个人购房、理财等,最终东窗事发。
根据判决书信息,向某出生于1977年6月,具有硕士研究生文化。根据证人证言,向某是通过公开竞聘成功上岗。
2015年10月,经浦发银行深圳分行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任命向某担任浦发银行深圳分行金融机构部总经理,兼总行金融市场部(深圳)金融机构处处长职务,2015年11月3日,行政发文宣布了这一任命。 此时向某只有38岁,算得上是银行系统内较为年轻的女性干部。
但是,仅在任命下发半年后,向某即开始利用职务之便,大肆套取营销费用。经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4月至2017年12月,其利用全面负责部门工作的职务便利,套取浦发银行营销费用合计207.25万元。
向某本人供述显示,其对采用虚列业务招待费、宣传费等名目,通过各种途径购买、获取的发票,经内部审核报销后套取本单位营销费用的事实供认不讳。向某提出套取的费用中大部分属于个人消费,少部分属于违反报销规定的公务支出。
判决书显示,向某私下套取费用的情况在2018年即被发现,于2021年10月12日因涉嫌贪污罪由上海市黄浦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2022年1月10日经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月24日被执行逮捕。
由于浦发银行是国家出资企业,其党委系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向某经党委会会议研究决定在国家出资企业分支机构中担任领导职务,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经营、管理工作,因此被法院认定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其行为也将构成贪污罪,而不能按照非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另外,由于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进行调查谈话时,向某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后在办案机关掌握其基本犯罪事实,对其立案调查后才如实供述,法院认为向某不具有自首情节。但由于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真诚悔罪、积极退赃、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向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
去年以来,金融领域反腐持续高压,“打虎”节奏十分密集,浦发银行已有多名干部“落马”。
2021年2月,浦发银行原行长穆某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通报显示,穆某存在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涉嫌受贿、隐瞒境外存款犯罪等多项问题。2021年3月底,穆某涉嫌受贿罪、隐瞒境外存款罪被上海市检察院二分院提起公诉。
2021年8月,上海市纪委监委通报称,浦发银行总行私人银行部产品管理处原副处长鲁某勇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上海市纪委监委驻浦发银行纪检监察组纪律审查和上海市宝山区监察委员会监察调查。
同年10月,据上海市纪委监委消息,浦发银行私人银行部产品管理处产品经理张某东涉嫌严重违纪违法, 目前正接受上海市纪委监委驻浦发银行纪检监察组纪律审查和上海市宝山区监察委员会监察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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