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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房租赁条例》出台:禁止“群租”,设专章规范保障房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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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房租赁条例》出台:禁止“群租”,设专章规范保障房租赁

《条例》明确规定禁止群租,禁止将违法建筑、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的房屋用于出租。还加大了对个人“二房东”监管力度,规定个人以营利为目的转租房屋达到规定数量,从事住房租赁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图片来源:图虫创意

记者 黄景源

2022年11月23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上海市住房租赁条例》(下称《条例》)。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阎锐表示,《条例》的制定,对于贯彻落实“房住不炒”的要求,规范住房租赁行为,保障住房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住房租赁市场的快速发展,庞大的租赁规模和复杂的租赁关系也带来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此,《条例》明确规范租赁行为,平衡租赁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条例》严格住房出租要求,明确规定禁止群租,明确出租住房应当以原始设计或者经有关部门批准改建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厨房、卫生间、阳台、贮藏室以及其他非居住空间不得单独出租用于居住;禁止将违法建筑、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的房屋用于出租。

《条例》明确出租人、承租人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要求出租人不得强迫变更、解除住房租赁合同,提前收回租赁住房;承租人应当合理、安全使用房屋及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结构或者实施违法搭建行为等。

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离不开市场主体的合法经营、诚实守信以及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

《条例》要求加大对个人“二房东”监管力度,规定个人以营利为目的转租房屋达到规定数量,从事住房租赁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条例》提出租赁平台要规范房源信息发布,要求发布的房源信息真实有效;通过网络信息平台发布房源信息的,要求平台经营者核实发布者提交的材料并建档保存。

《条例》还规定,住房租赁企业承租个人住房从事转租业务的,要求开立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一次性收取租金超过三个月以及收取押金超过一个月租金的,超出部分应当存入资金监管专用账户。《条例》也对哄抬价格、不正当竞争、泄露个人信息等行为,明确予以禁止。

近年来,国家和上海大力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积极缓解住房租赁市场结构性供给不足,促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特定群体的住房条件困难问题。

《条例》对此设立专章予以规范,明确上海市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原则,扩大供需适配、租期稳定、租金优惠、公共服务配套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发挥保障性租赁住房在租赁市场中的示范引领作用;明确编制专项规划,要求在租赁需求集中、生产生活便利、交通便捷的区域予以重点布局。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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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房租赁条例》出台:禁止“群租”,设专章规范保障房租赁

《条例》明确规定禁止群租,禁止将违法建筑、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的房屋用于出租。还加大了对个人“二房东”监管力度,规定个人以营利为目的转租房屋达到规定数量,从事住房租赁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图片来源:图虫创意

记者 黄景源

2022年11月23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上海市住房租赁条例》(下称《条例》)。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阎锐表示,《条例》的制定,对于贯彻落实“房住不炒”的要求,规范住房租赁行为,保障住房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住房租赁市场的快速发展,庞大的租赁规模和复杂的租赁关系也带来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此,《条例》明确规范租赁行为,平衡租赁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条例》严格住房出租要求,明确规定禁止群租,明确出租住房应当以原始设计或者经有关部门批准改建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厨房、卫生间、阳台、贮藏室以及其他非居住空间不得单独出租用于居住;禁止将违法建筑、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的房屋用于出租。

《条例》明确出租人、承租人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要求出租人不得强迫变更、解除住房租赁合同,提前收回租赁住房;承租人应当合理、安全使用房屋及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结构或者实施违法搭建行为等。

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离不开市场主体的合法经营、诚实守信以及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

《条例》要求加大对个人“二房东”监管力度,规定个人以营利为目的转租房屋达到规定数量,从事住房租赁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条例》提出租赁平台要规范房源信息发布,要求发布的房源信息真实有效;通过网络信息平台发布房源信息的,要求平台经营者核实发布者提交的材料并建档保存。

《条例》还规定,住房租赁企业承租个人住房从事转租业务的,要求开立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一次性收取租金超过三个月以及收取押金超过一个月租金的,超出部分应当存入资金监管专用账户。《条例》也对哄抬价格、不正当竞争、泄露个人信息等行为,明确予以禁止。

近年来,国家和上海大力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积极缓解住房租赁市场结构性供给不足,促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特定群体的住房条件困难问题。

《条例》对此设立专章予以规范,明确上海市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原则,扩大供需适配、租期稳定、租金优惠、公共服务配套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发挥保障性租赁住房在租赁市场中的示范引领作用;明确编制专项规划,要求在租赁需求集中、生产生活便利、交通便捷的区域予以重点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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