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黄景源
2022年11月23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上海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下称《条例》),《条例》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界面新闻注意到,《条例》完善了妇女人身与人格、文化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财产等方面的权益保障;细化了反拐卖措施和性骚扰防范要求;加强了妇女健康权益保障力度,对妇科病、乳腺病筛查、推动宫颈癌疫苗接种等作出规定。
具体来看,《条例》进一步强调妇女隐私保护,明确媒体报道涉及妇女事件应当客观、适度,不得侵害妇女的人格权益,企业或其他机构进行广告、招贴宣传及其他商业经营活动时禁止贬低损害妇女人格尊严。
《条例》还特别强调,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中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妇女遭受相关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在性骚扰防范方面,《条例》以四个条款,分别从防范性骚扰制度、单位防范性骚扰、学校防范性骚扰和公共场所防范性骚扰方面作出具体规定。《条例》明确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
在完善妇女全生命周期健康保障体系方面,《条例》新增青春期、更年期、老年期等妇女特殊生理时期健康知识指导和心理健康服务,进一步明确政府要落实为退休和生活困难妇女乳腺、妇科疾病筛查。《条例》显示,上海鼓励适龄女性接种宫颈癌疫苗,推动为适龄女性未成年人按照有关规定接种宫颈癌疫苗。
《条例》完善了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保障,明确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婚育状况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的录(聘)用标准;增加了未就业妇女、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妇女、灵活就业妇女的生育待遇规定。
《条例》明确指出,妇女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等情形的影响;明确夫妻双方应当共同负担家庭义务,女方因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因男方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的女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上海市妇联副主席葛影敏表示,下一步,上海市妇联将强化与公安、司法、民政等部门反家庭暴力、法律援助、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等方面的工作机制,加强与公安、民政等部门被拐卖妇女发现报告、解救安置、救助关爱工作机制,完善与有关部门防范和干预公共场所性骚扰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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