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 冯赛琪 张晓云
为了促成保单、获取高额佣金,保险代理人销售误导的现象屡见不鲜,是寿险行业的痼疾。此种情形下,保险代理人是否应承担因其销售误导行为导致保险公司对外赔偿的损失?
近日,上海高院微信公众号公布了一起保险代理合同纠纷典型案例。该案例对保险代理人在销售行为中主观过错的认定以及损失赔偿范围的厘定具有一定的参考作用。
2017年7月,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平安人寿)与高某签订《保险代理合同书》,约定高某在上海行政区域内代理销售该公司的保险产品。
双方在《保险代理合同书》和《品质管理办法》中均就具体代理事项、禁止事项及违约责任做出约定,禁止事项包括误导客户、强制或引诱客户投保、唆使客户退保、私下转让保单等。
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期间,高某为提升寿险销售业绩,从小额贷款公司处获取大量有贷款需求的客源,并告知客户投保其所代理的寿险产品即可为后续银行贷款业务提供增信。
于是,大多数客户购买高某推荐的相关寿险产品后,因最终未能成功办理贷款而向保险公司申请退保。
同年10月至12月期间,高某代理或挂单在其他保险代理人名下的44份保单遭投保人投诉,投诉原因主要为误导销售,即夸大宣传保单具有贷款功能,导致投保人基于错误认识投保。
据悉,投诉涉及的44份保单共计已缴纳保险费为51.49万元,现金价值共计3.02万元,两者差额48.47万元。就上述44份保单,平安人寿向高某及挂名的名义保险代理人发放了共计24.22万元佣金。
于是,平安人寿起诉至上海静安区法院,要求高某赔偿公司退保产生的经济损失48.47万元,返还佣金1.11万元。
静安区法院一审认为,高某违反了《保险代理合同书》等规定,没有客观公正地向客户介绍适合于客户投保的保险产品,尽到保险代理人的基本职责,确保客户得到匹配的风险保障方案,在从事保险代理销售行为过程中存在过错,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已构成违约,由此给平安人寿造成的损失,高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关于平安人寿诉请主张的经济损失48.47万元损失,法院认为,根据《品质管理办法》规定,损失应从保单佣金部分优先予以抵扣,现涉案44份保单所产生的佣金共计24.22万元。
剩余部分损失应由高某和平安人寿共同承担,其中高某承担50%的违约责任,赔偿平安人寿损失12.12万元。
对此,法院解释道,尽管高某在保单销售过程中未尽到基本职业操守、违反合同约定误导销售导致产生退保损失,但在短短几个月内从事保险代理业务销售的问题保单比例如此之高,平安人寿亦存在核保不严、监管不力的过失,也应承担责任。
静安法院一审判决,高某退还平安人寿佣金1.11万元,赔偿损失12.12万元。
此后,平安人寿不服,提起上诉,上海金融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寿险保险产品作为金融属性产品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往往需要保险代理人在销售环节中提供专业意见,以保障投保人选择匹配的保险产品。实际生活中,不少保险代理人为了促成保单在销售过程中频频误导保险消费者,这不仅影响了保险消费者的权益,也给保险公司造成损失,给保险行业带来负面影响。
该案一审主审法官刘婷撰文表示,涉及因保险代理人销售误导导致保险公司对外赔偿而产生的损失应如何负担的问题,该问题须从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的法律关系及合同约定,以及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各自的法定及约定职责要求等方面予以分析。主要从三方面考虑:
一是保险代理人的销售行为属于一般民事代理行为,由保险人对外承担责任。
本案中,高某所开展的保险销售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最终对外责任是由保险公司承担,即办理相关退保。“但这并不意味着保险公司最终自担全部损失,保险公司可在对外承担赔付责任后,向有过错的保险代理人追偿,这既可弥补保险公司自身损失,亦有利于规范销售误导等不良保险展业行为。”
二是保险代理人实施销售误导行为,应在过错范围内对保险公司的损失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结合高某在庭审中的自述以及其从业经验来看,需要从某人寿保险公司是否尽职角度来综合考虑高某的过错程度,最终认定其向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三是保险公司对保险代理人的管理未尽职的,应承担自身的部分损失。
高某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时间较短,但在仅仅短短几个月的从业时间里销售业绩如此突出,不料背后却隐藏着大量的问题保单,导致绝大部分投保人投诉退保,这显然与保险公司培训教育不足、管理不严、监督不力具有一定关联。
本案中,尽管某人寿保险公司组织过保险代理人岗前培训,但是对于保险产品的相关功能未能准确传达给保险代理人,岗前培训流于形式,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对保险代理人进行了后续教育。根据此前《合同法》及此后《民法典》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在此种情况下,判决高某在其过错程度内向保险公司承担相应损失赔偿责任,更为公允。本案最终判决高某承担50%的违约责任。
界面新闻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发现,高某已被上海、浙江多家法院列为限制消费人员,其未履行金额约20万元。其中,有关与平安人寿的案件,静安区法院于2021年10月28日发布限制消费令,因高某未按时归还平安人寿13.23万元而受到限制消费。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