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瑞金1月2日公告,2022年12月30日,公司关注到公司客户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下称“中国红牛”)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了“中国红牛关于50年《协议书》法院判决有效的声明”,该声明称其收到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粤0391民初725号,根据(2019)粤0391民初72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的有效条款,其依法享有的法定权利为:“只有中国红牛有权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红牛饮料”,泰国天丝及任何第三方负有的法定义务为:“未经书面同意或许可之前,泰国天丝不得在中国境内生产或承包给其它公司生产或销售红牛饮料同类产品。”
公司来自客户中国红牛的销售额占比较大,中国红牛与泰国天丝的诉讼包括“五十年协议”纠纷案、“1995年合资合同”纠纷案以及与上述两案密切相关的系列商标权属、侵权、合资关系、公司治理等纠纷案件的进展可能对公司业务构成重大影响,故向中国红牛进行了征询。
中国红牛确认其收到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粤0391民初725号,并认为,根据该判决书只有其有权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红牛饮料,其他方均不得在中国境内生产或承包给其它公司生产或销售红牛饮料同类产品。此判决从法律上确认了其在协议合作期50年内享有独家生产、销售红牛饮料的权利。同时请奥瑞金依法安排与其双方合作有关的诉讼工作,继续与其保持业务协同,按《战略合作协议》及其他签订的购货合同约定,配合其业务拓展,履行红牛饮料产品金属罐供货及饮料灌装等合同义务。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