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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生育登记取消结婚限制是鼓励非婚生育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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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生育登记取消结婚限制是鼓励非婚生育吗?

对生育行为起决定作用的仍是个人选择,外部政策对女性是否选择非婚生育的影响十分有限,取消生育登记对结婚的要求,不会导致非婚生育数量增加。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 | 赵孟

编辑 | 翟瑞民

近日,四川省生育登记取消结婚限制、取消生育数量限制的消息在网上引起热议,有观点认为,这一规定是对非婚生育行为的鼓励。

实际上,此前包括广东、陕西、安徽等省份也已明确,进行生育登记时不再对结婚状况和子女数做要求。比如,2022年6月,陕西省卫健委发布《陕西省生育登记服务管理办法》,其中明确“夫妻生育子女的,应当在怀孕后至孩子出生六个月之内办理生育登记。其它情形生育子女的,也可予以生育登记”。

人口学专家何亚福告诉界面新闻,非婚生育通常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一些独立女性借助辅助生殖技术实现生育,另一种是自然怀孕后因各种原因未办理结婚登记。这两种情形中,起决定作用的仍是个人选择,外部政策对女性是否选择非婚生育的影响十分有限,取消生育登记对结婚的要求,不会导致非婚生育数量大量增加。

何亚福长期关注女性生育权问题,曾协助全国人大代表黄细花起草过多份保障非婚生育女性权利的建议。他指出,从全面二孩到三孩政策,增强生育政策的包容性、构建友好生育环境已成为全社会共识。在此背景下,政策对女性生育权利的保障,也在逐步完善。从为非婚生育子女登记户口,到允许非婚生育女性进行生育登记,女生生育权利的保障正随着生育政策的调整逐渐进步。

过去很长一段时期,进行生育登记都需要结婚证,非婚生育将被征收社会抚养费,且很难给孩子登记户口,导致非婚怀孕的女性通常不会进行生育登记,因此无法享受到免费孕检、生育补助等政策。这不仅造成了大量“隐形人口”存在,给人口统计提供了“漏报”的理由,也无法有效保障妇女和婴幼儿的权利。

随着生育政策逐步调整,这些问题也引发了各界关注。从2013年开始,每年的全国两会上,有关解决“黑户”问题,保障非婚生育女性生育权利的议案提案都受到广泛讨论。

2016年,国务院印发《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其中指出,由于一些地方和部门还存在政策性障碍等因素,当前部分公民无户口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为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并形成制度,中央明确将此作为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构建新型户籍制度的基础性工作,要求切实落实无户口人员落户政策。此后,包括非婚生育导致的各种“黑户”,基本得到清理。

但非婚生育女性的个人生育权利,依然难以得到保障。由于生育登记是进行免费产检、入院分娩,生育保险报销的前提,非婚生育女性的从怀孕到分娩,依然面临重重风险。

何亚福指出,实际上,取消生育登记对结婚的要求,只是落实国家法律中保护女性和儿童公民权利的做法。民法典施行前,婚姻法中早有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现行民法典中也延续了这一规定。但长期以来,因受到当时生育限制政策的影响,这些法律规定的内容并未落实。

2019年全国两会期间,何亚福协助黄细花起草并提交了《关于保障未婚妇女生育权的建议》。这份建议指出,基于生理原因,未婚女性如果想独立生育就需要使用人工辅助生殖技术。但是原卫生部发布的《人类辅助生殖规范》中规定:“禁止给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规定的夫妇和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此规定从实际操作中造成了单身女性无法使用精子库、冻卵等人工辅助生殖相关技术方法行使自己的生育权。但是上述规定不仅没有其法律依据,而且与我国现行法律相抵触。

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编者注: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版妇女权益保障法将此条修改为“妇女依法享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子女的自由。”)婚姻法第25条也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以及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7条中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这个“公民”的范围显然包括单身女性在内。可见生育权的权利主体不限于已缔结婚姻关系的夫妻,既包括已缔结婚姻关系的夫妻也包括没有缔结婚姻关系的公民。

该建议指出,虽然中国立法中对未婚女性生育权只有一些原则性的、模糊的规定。但按照“法无禁止即自由”的法理,只要不损害社会的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利益,法律没有限制或禁止的部分,就是人们的自由空间。可见,在中国,未婚女性享有生育权。

何亚福认为,既然非婚女性享有生育权,就应该通过制度和法律,落实这些权利。不管是为非婚生育子女登记户口,还是生育登记取消结婚限制,都是落实女性权的具体做法。

有一种观点认为,允许非婚生育子女以及登记户口,会导致大量“私生子”出现,造成新的不公平。比如,“生育登记不用结婚,私生子享有继承权,一妻一夫制基本名存实亡”,“如果父亲出事有案底,婚生子政审受影响而私生子不受”。

对此,何亚福认为,不管是原来的婚姻法还是民法典,均规定非婚生育子女和婚育子女享有同等的继承权,这并没有对人类的基本婚姻制度造成冲击。事实上,即使是“私生子”,在登记户口时子女也需要登记父亲信息,并不会出现“婚生子政审受影响而私生子不受”的情形。

此外,他指出,社会观念对生育行为影响也较大。在中国、日本和韩国等东亚国家,对非婚生育仍存在偏见,日本、韩国的非婚生育比例为2%-3%,中国目前还没有非婚生育的官方数据,但估计与日韩的比例相差不大,这已远低于西方国家,因此生育登记取消结婚限制,并不会导致鼓励非婚生育的事实。

“不管是从法律上,还是观念上,生育登记取消结婚限制都不会对传统婚姻观念造成冲击,也不会增加非婚生育的数量。”何亚福强调,该政策只是法律规定下女性权益保障的回归。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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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生育登记取消结婚限制是鼓励非婚生育吗?

对生育行为起决定作用的仍是个人选择,外部政策对女性是否选择非婚生育的影响十分有限,取消生育登记对结婚的要求,不会导致非婚生育数量增加。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 | 赵孟

编辑 | 翟瑞民

近日,四川省生育登记取消结婚限制、取消生育数量限制的消息在网上引起热议,有观点认为,这一规定是对非婚生育行为的鼓励。

实际上,此前包括广东、陕西、安徽等省份也已明确,进行生育登记时不再对结婚状况和子女数做要求。比如,2022年6月,陕西省卫健委发布《陕西省生育登记服务管理办法》,其中明确“夫妻生育子女的,应当在怀孕后至孩子出生六个月之内办理生育登记。其它情形生育子女的,也可予以生育登记”。

人口学专家何亚福告诉界面新闻,非婚生育通常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一些独立女性借助辅助生殖技术实现生育,另一种是自然怀孕后因各种原因未办理结婚登记。这两种情形中,起决定作用的仍是个人选择,外部政策对女性是否选择非婚生育的影响十分有限,取消生育登记对结婚的要求,不会导致非婚生育数量大量增加。

何亚福长期关注女性生育权问题,曾协助全国人大代表黄细花起草过多份保障非婚生育女性权利的建议。他指出,从全面二孩到三孩政策,增强生育政策的包容性、构建友好生育环境已成为全社会共识。在此背景下,政策对女性生育权利的保障,也在逐步完善。从为非婚生育子女登记户口,到允许非婚生育女性进行生育登记,女生生育权利的保障正随着生育政策的调整逐渐进步。

过去很长一段时期,进行生育登记都需要结婚证,非婚生育将被征收社会抚养费,且很难给孩子登记户口,导致非婚怀孕的女性通常不会进行生育登记,因此无法享受到免费孕检、生育补助等政策。这不仅造成了大量“隐形人口”存在,给人口统计提供了“漏报”的理由,也无法有效保障妇女和婴幼儿的权利。

随着生育政策逐步调整,这些问题也引发了各界关注。从2013年开始,每年的全国两会上,有关解决“黑户”问题,保障非婚生育女性生育权利的议案提案都受到广泛讨论。

2016年,国务院印发《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其中指出,由于一些地方和部门还存在政策性障碍等因素,当前部分公民无户口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为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并形成制度,中央明确将此作为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构建新型户籍制度的基础性工作,要求切实落实无户口人员落户政策。此后,包括非婚生育导致的各种“黑户”,基本得到清理。

但非婚生育女性的个人生育权利,依然难以得到保障。由于生育登记是进行免费产检、入院分娩,生育保险报销的前提,非婚生育女性的从怀孕到分娩,依然面临重重风险。

何亚福指出,实际上,取消生育登记对结婚的要求,只是落实国家法律中保护女性和儿童公民权利的做法。民法典施行前,婚姻法中早有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现行民法典中也延续了这一规定。但长期以来,因受到当时生育限制政策的影响,这些法律规定的内容并未落实。

2019年全国两会期间,何亚福协助黄细花起草并提交了《关于保障未婚妇女生育权的建议》。这份建议指出,基于生理原因,未婚女性如果想独立生育就需要使用人工辅助生殖技术。但是原卫生部发布的《人类辅助生殖规范》中规定:“禁止给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规定的夫妇和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此规定从实际操作中造成了单身女性无法使用精子库、冻卵等人工辅助生殖相关技术方法行使自己的生育权。但是上述规定不仅没有其法律依据,而且与我国现行法律相抵触。

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编者注: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版妇女权益保障法将此条修改为“妇女依法享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子女的自由。”)婚姻法第25条也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以及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7条中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这个“公民”的范围显然包括单身女性在内。可见生育权的权利主体不限于已缔结婚姻关系的夫妻,既包括已缔结婚姻关系的夫妻也包括没有缔结婚姻关系的公民。

该建议指出,虽然中国立法中对未婚女性生育权只有一些原则性的、模糊的规定。但按照“法无禁止即自由”的法理,只要不损害社会的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利益,法律没有限制或禁止的部分,就是人们的自由空间。可见,在中国,未婚女性享有生育权。

何亚福认为,既然非婚女性享有生育权,就应该通过制度和法律,落实这些权利。不管是为非婚生育子女登记户口,还是生育登记取消结婚限制,都是落实女性权的具体做法。

有一种观点认为,允许非婚生育子女以及登记户口,会导致大量“私生子”出现,造成新的不公平。比如,“生育登记不用结婚,私生子享有继承权,一妻一夫制基本名存实亡”,“如果父亲出事有案底,婚生子政审受影响而私生子不受”。

对此,何亚福认为,不管是原来的婚姻法还是民法典,均规定非婚生育子女和婚育子女享有同等的继承权,这并没有对人类的基本婚姻制度造成冲击。事实上,即使是“私生子”,在登记户口时子女也需要登记父亲信息,并不会出现“婚生子政审受影响而私生子不受”的情形。

此外,他指出,社会观念对生育行为影响也较大。在中国、日本和韩国等东亚国家,对非婚生育仍存在偏见,日本、韩国的非婚生育比例为2%-3%,中国目前还没有非婚生育的官方数据,但估计与日韩的比例相差不大,这已远低于西方国家,因此生育登记取消结婚限制,并不会导致鼓励非婚生育的事实。

“不管是从法律上,还是观念上,生育登记取消结婚限制都不会对传统婚姻观念造成冲击,也不会增加非婚生育的数量。”何亚福强调,该政策只是法律规定下女性权益保障的回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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