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2月8日,中通国脉(603559.SH)发布关于收到吉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2月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以下简称“吉林证监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吉证监决[2023]1号)《关于对王世超、王国娟、孟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及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吉证监决[2023]2号)《关于对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王世超、王国娟、孟奇:
经查,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通国脉或公司)存在以下行为:
中通国脉2020年下半年与北京艾姆克电磁兼容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光大怡科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泛泽云通科技有限公司、河北苍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4家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上述4家供应商向公司销售的设备、材料均采购自公司关联方北京宏泰博业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时任董事、副总经理王国娟配偶控制的企业,以下简称北京宏泰),并且相关设备、材料在流转过程中未经过上述4家供应商。结合合同内容、货款支付情况、货物流转情况,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上述交易实质上是中通国脉与北京宏泰之间进行的关联交易。但中通国脉未履行相关内部审议程序也未对外披露。中通国脉上述行为违反了当时有效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四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公司时任董事长王世超、时任董事、副总经理王国娟、时任董事会秘书孟奇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当时有效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相关规定。
按照当时有效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王世超、王国娟、孟奇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你们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通国脉或你公司)存在以下行为:
你公司2020年下半年与北京艾姆克电磁兼容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光大怡科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泛泽云通科技有限公司、河北苍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4家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上述4家供应商向你公司销售的设备、材料均采购自你公司关联方北京宏泰博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宏泰),并且相关设备、材料在流转过程中未经过上述4家供应商。结合合同内容、货款支付情况、货物流转情况,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上述交易实质上是你公司与北京宏泰之间进行的关联交易。但你公司未履行相关内部审议程序也未对外披露。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当时有效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四十八条的有关规定。
按照当时有效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于2023年3月3日前补充履行上述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同时,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你们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所提出的问题,将认真吸取教训并引以为戒,深刻反思公司在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公司将严格按照吉林证监局的要求,补充履行上述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及信息义务,进一步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证券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升规范公司运作水平,增强规范运作意识、完善内部控制,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努力做好经营管理和规范治理的各项工作,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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