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澄星2月28日公告,2月27日,公司收到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以下简称“华融资产”)《民事起诉状》和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华融资产于2023年1月30日向无锡中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方(公司、江苏谋盛律师事务所、江苏居和信律师事务所、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无锡分所、江苏普信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名下2.32亿元财产进行保全,并承诺如财产保全错误,愿赔偿被申请人遭受的损失。无锡中院经审查后认为,华融资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32亿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等值财产。该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该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公司破产和解事项已经无锡中院裁定执行完毕,相关事项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目前公司中国银行的账户已被冻结。
据悉,2022年4月15日,无锡中院裁定批准ST澄星《和解协议》,终止和解程序,并于2022年4月28日裁定确认ST澄星《和解协议》已执行完毕。按照《和解协议》约定的普通债权受偿方案,华融资产对ST澄星享有的2.73亿元债权,除10万元以下部分及剩余普通债权的20%能够按照《和解协议》获得留债清偿以外,剩余2.2亿元债权已无法获得。华融资产认为在法院裁定受理ST澄星的和解申请前,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于2021年12月31日以等额对价受让了ST澄星对原控股股东江阴澄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22.39亿元债权,ST澄星的资产状况已发生重大变化,被告方隐瞒了上述重大变化的事实,致使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和解协议草案》,原告认为各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要求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因此,华融资产起诉公司及其他五方被告至无锡中院。
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六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损失2.2亿元及利息(以2.2亿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2年4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其中计算至起诉之日即2023年1月3日的利息为5,599,112.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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