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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建议适当提高“醉驾”入刑标准 | 两会·最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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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建议适当提高“醉驾”入刑标准 | 两会·最希望

自2011年醉驾入刑以来,“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观念已逐步深入人心,收到了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但这也导致危险驾驶罪案件迅速上升,引发法律界人士忧虑。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界面新闻记者 | 赵孟

界面新闻编辑 | 翟瑞民

自2011年醉驾入刑以来,“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观念已逐步深入人心,收到了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但这也导致危险驾驶罪案件迅速上升,引发法律界人士忧虑。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金台律师事务所主任皮剑龙告诉界面新闻,2023年全国两会期间,他将提交《关于修改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构成要件,适当提高“醉驾”入刑门槛的提案》。

2022年“两高”报告数据显示,2021年被提起公诉的危险驾驶罪犯罪嫌疑人达35.0852万人,占全部被公诉人的20%。2021年各级法院审结一审危险驾驶罪案件34.8万件,占全部刑事案件的27.7%。自2019年来,危险驾驶罪连续四年超过盗窃罪成为名副其实的“第一大罪”。

近年来,有关修改醉驾入刑的呼声渐增。2022年全国两会期间,时任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列玉就曾第二次提交“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取消醉驾罪的议案”。

当时,界面新闻采访的多位法学专家和交通警察表示,并不赞同取消“醉驾入刑”建议,目前“开车不喝酒”的社会“大气候”已经形成,这是社会文明和法治建设难得的进步,放松对醉驾行为的处罚可能引发反弹。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曾参与起草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王顺安向界面新闻表示,“醉驾入刑”是全世界认可的文明准则,其初衷并非在于惩罚,而在于警示、预防犯罪,使人们树立良好的生活方式和文明的生活习惯。通过十多年法律实施和社会宣传,“酒后不开车”的社会共识已经形成,这即是“醉驾入刑”立法目的。不能因为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就认为是“恶法”,甚至建议将该罪从刑法中删除,“这是不理性的”。

有法律人士指出,从数量上讲,目前危险驾驶罪已经超过盗窃罪成为发案最高的罪名之一,但盗窃犯罪数量下降与网络支付和治安监控等因素有关,不能简单地认为危险驾驶犯罪数量超过了盗窃犯罪数量,所以不合适。

皮剑龙向界面新闻表示,他预料到该建议会引起一些不同声音,但不能因为有顾虑就不提出自己的建议。

皮剑龙。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皮剑龙表示,运用刑事手段治理醉驾行为,国家为此也付出了巨大的成本。醉驾入刑未能有效实现防范和减少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立法初衷。

他指出,回顾2011年醉驾入刑的立法背景,当时接连出现多起因酒驾交通肇事致多人伤亡的事件,社会舆论反响强烈,公众纷纷呼吁加大对酒驾行为的刑事打击力度。醉驾入刑回应了当时的社会关切,其立法目的主要是想通过刑事打击来防范和减少危害公共安全行为。他认为,“十多年的实践证明,醉驾入刑对于抑制交通肇事犯罪虽有一定效果但非常有限,以醉驾入刑的方式来防范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立法初衷未有效实现。”

皮剑龙表示,醉驾入刑的附随后果严重,制造和引发了潜在矛盾的社会对立面。醉驾虽是微罪,最高刑仅为拘役,但行为人一旦被定罪就会被“标签化”,需承担除刑罚外的犯罪附随后果,比如不得从事军人、公务员等多种职业,其子女也会因此受到牵连,在参军入伍、从事公务员等职业时会受到影响。醉驾犯罪“标签化”的附随后果远远超过刑罚本身惩罚的严厉性,不仅阻碍行为人回归社会,诱发行为人再次实施犯罪,更影响其家庭的正常运转及子女的就业、生活,不利于社会稳定。

此外,即便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并没有产生损害结果,看似是轻罪,适用简易、速裁程序,但仍需要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流程执行,十多年来国家为数百万件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投入了巨量司法资源,但结果并不是案件数量的下降、醉驾行为的遏制,而是逐年上升的犯罪率,醉驾入刑条文被戏称为“生产罪犯机器”。比起醉驾型危险驾驶行为这样的轻罪,国家应当调配更多的司法资源,集中力量严厉打击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以确保国家长治久安。

鉴于以上原因,皮剑龙建议,修改刑法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将刑法第133条第二项规定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即构成危险驾驶罪,修改为“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导致不能安全行驶、对公共安全产生紧迫现实危险的”,即构成危险驾驶罪。这样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并非醉酒后驾车,而是醉酒达到一定程度之后,使得被告人“不能安全行驶、对公共安全产生现实危险”。换言之,只有醉酒导致被告人无法安全驾驶的,才能构成犯罪。

此外,他建议适度提高醉驾入刑标准。对无交通违法、未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任何危害后果的醉驾行为,建议将驾驶人员定罪入刑的血液酒精含量标准,由原来的80毫克/100毫升以上提高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但是,对交通违法发生交通事故、逃逸、无证驾驶、再犯、追逐竞驶、在高速公路驾车等驾驶人员,仍执行醉驾酒精含量超过80毫克/100毫升的标准。

他认为,还应该进一步降低醉驾实刑率,明确缓刑适用条件,提高缓刑适用率。尽管各地法院逐渐有对被告人判处实刑同时适用缓刑的倾向,但醉驾的实刑占比仍显过高。缓刑主要适用于轻微犯罪的行为人,有利于其不偏离社会。无论是从醉驾的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再犯可能性考虑,还是从缓刑制度本身的目的考虑,醉驾型危险驾驶罪都比其他大多数犯罪更适合适用缓刑制度。

皮剑龙在提案中还指出,醉驾型危险驾驶犯罪作为一种轻微犯罪行为,在办理醉驾案件中可依法全面推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速裁程序,探索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办理醉驾案件,需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综合考虑行为人酒精含量以及有无机动车驾驶资格、驾驶车辆的种类、行驶道路的种类、实际损害后果等反映醉驾危险程度的各种因素,结合其认罪悔罪态度、是否曾经因酒后或者醉醉驾驶机动车被处罚等情节,精准打击、及时惩治犯罪,合理分配司法资源,化解社会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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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1年醉驾入刑以来,“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观念已逐步深入人心,收到了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但这也导致危险驾驶罪案件迅速上升,引发法律界人士忧虑。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界面新闻记者 | 赵孟

界面新闻编辑 | 翟瑞民

自2011年醉驾入刑以来,“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观念已逐步深入人心,收到了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但这也导致危险驾驶罪案件迅速上升,引发法律界人士忧虑。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金台律师事务所主任皮剑龙告诉界面新闻,2023年全国两会期间,他将提交《关于修改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构成要件,适当提高“醉驾”入刑门槛的提案》。

2022年“两高”报告数据显示,2021年被提起公诉的危险驾驶罪犯罪嫌疑人达35.0852万人,占全部被公诉人的20%。2021年各级法院审结一审危险驾驶罪案件34.8万件,占全部刑事案件的27.7%。自2019年来,危险驾驶罪连续四年超过盗窃罪成为名副其实的“第一大罪”。

近年来,有关修改醉驾入刑的呼声渐增。2022年全国两会期间,时任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列玉就曾第二次提交“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取消醉驾罪的议案”。

当时,界面新闻采访的多位法学专家和交通警察表示,并不赞同取消“醉驾入刑”建议,目前“开车不喝酒”的社会“大气候”已经形成,这是社会文明和法治建设难得的进步,放松对醉驾行为的处罚可能引发反弹。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曾参与起草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王顺安向界面新闻表示,“醉驾入刑”是全世界认可的文明准则,其初衷并非在于惩罚,而在于警示、预防犯罪,使人们树立良好的生活方式和文明的生活习惯。通过十多年法律实施和社会宣传,“酒后不开车”的社会共识已经形成,这即是“醉驾入刑”立法目的。不能因为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就认为是“恶法”,甚至建议将该罪从刑法中删除,“这是不理性的”。

有法律人士指出,从数量上讲,目前危险驾驶罪已经超过盗窃罪成为发案最高的罪名之一,但盗窃犯罪数量下降与网络支付和治安监控等因素有关,不能简单地认为危险驾驶犯罪数量超过了盗窃犯罪数量,所以不合适。

皮剑龙向界面新闻表示,他预料到该建议会引起一些不同声音,但不能因为有顾虑就不提出自己的建议。

皮剑龙。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皮剑龙表示,运用刑事手段治理醉驾行为,国家为此也付出了巨大的成本。醉驾入刑未能有效实现防范和减少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立法初衷。

他指出,回顾2011年醉驾入刑的立法背景,当时接连出现多起因酒驾交通肇事致多人伤亡的事件,社会舆论反响强烈,公众纷纷呼吁加大对酒驾行为的刑事打击力度。醉驾入刑回应了当时的社会关切,其立法目的主要是想通过刑事打击来防范和减少危害公共安全行为。他认为,“十多年的实践证明,醉驾入刑对于抑制交通肇事犯罪虽有一定效果但非常有限,以醉驾入刑的方式来防范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立法初衷未有效实现。”

皮剑龙表示,醉驾入刑的附随后果严重,制造和引发了潜在矛盾的社会对立面。醉驾虽是微罪,最高刑仅为拘役,但行为人一旦被定罪就会被“标签化”,需承担除刑罚外的犯罪附随后果,比如不得从事军人、公务员等多种职业,其子女也会因此受到牵连,在参军入伍、从事公务员等职业时会受到影响。醉驾犯罪“标签化”的附随后果远远超过刑罚本身惩罚的严厉性,不仅阻碍行为人回归社会,诱发行为人再次实施犯罪,更影响其家庭的正常运转及子女的就业、生活,不利于社会稳定。

此外,即便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并没有产生损害结果,看似是轻罪,适用简易、速裁程序,但仍需要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流程执行,十多年来国家为数百万件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投入了巨量司法资源,但结果并不是案件数量的下降、醉驾行为的遏制,而是逐年上升的犯罪率,醉驾入刑条文被戏称为“生产罪犯机器”。比起醉驾型危险驾驶行为这样的轻罪,国家应当调配更多的司法资源,集中力量严厉打击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以确保国家长治久安。

鉴于以上原因,皮剑龙建议,修改刑法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将刑法第133条第二项规定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即构成危险驾驶罪,修改为“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导致不能安全行驶、对公共安全产生紧迫现实危险的”,即构成危险驾驶罪。这样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并非醉酒后驾车,而是醉酒达到一定程度之后,使得被告人“不能安全行驶、对公共安全产生现实危险”。换言之,只有醉酒导致被告人无法安全驾驶的,才能构成犯罪。

此外,他建议适度提高醉驾入刑标准。对无交通违法、未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任何危害后果的醉驾行为,建议将驾驶人员定罪入刑的血液酒精含量标准,由原来的80毫克/100毫升以上提高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但是,对交通违法发生交通事故、逃逸、无证驾驶、再犯、追逐竞驶、在高速公路驾车等驾驶人员,仍执行醉驾酒精含量超过80毫克/100毫升的标准。

他认为,还应该进一步降低醉驾实刑率,明确缓刑适用条件,提高缓刑适用率。尽管各地法院逐渐有对被告人判处实刑同时适用缓刑的倾向,但醉驾的实刑占比仍显过高。缓刑主要适用于轻微犯罪的行为人,有利于其不偏离社会。无论是从醉驾的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再犯可能性考虑,还是从缓刑制度本身的目的考虑,醉驾型危险驾驶罪都比其他大多数犯罪更适合适用缓刑制度。

皮剑龙在提案中还指出,醉驾型危险驾驶犯罪作为一种轻微犯罪行为,在办理醉驾案件中可依法全面推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速裁程序,探索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办理醉驾案件,需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综合考虑行为人酒精含量以及有无机动车驾驶资格、驾驶车辆的种类、行驶道路的种类、实际损害后果等反映醉驾危险程度的各种因素,结合其认罪悔罪态度、是否曾经因酒后或者醉醉驾驶机动车被处罚等情节,精准打击、及时惩治犯罪,合理分配司法资源,化解社会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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