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面新闻记者 |
近日,北京金融法院发布了一起合同纠纷的判决书。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银行)资产管理计划里的4亿元本金迟迟没能收回,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川财证券)作为该资管计划的管理人,代其讨债,将欠债方中青城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青城投)及中国青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青旅实业)告上法庭。
值得注意的是,被告中国青旅实业公司虽被中国青旅集团有限公司入股,但并非国企,而是小微企业,中国青旅实业公司目前已无财产可供执行。
天津银行4亿元资管计划,迟迟未能收回本金
2015年7月,天津银行与川财证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川财稳通1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合同》,约定天津银行将其资金通过川财稳通1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川财稳通11号”)进行投资。
2017年,川财证券与中青(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青房开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青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有限)合伙协议》,共同设立有限合伙企业。
简单理解,就是川财证券受天津银行委托后,作为“川财稳通11号”的管理人,通过出资成立合伙企业这种方式,来对这笔4亿元的委托资产进行管理运作。
2017年5月25日,天津银行向“川财稳通11号”支付了4亿元。同日,川财证券向合伙企业出资4亿元,认缴合伙企业76.92%份额。
合伙企业的投资对象为受让国开(北京)城市发展基金(有限合伙)的49.95%LP份额。各合伙人约定,投资后已实现的年化5.83%投资收益,优先向优先级有限合伙人进行分配,直至分配金额等于川财证券的全部实缴出资。
值得一提的是,在有限合伙企业中,川财证券作为优先级合伙人是风险厌恶型,需要保障本金以及相对较低的固定收益率,其本金的保障实质上由劣后级合伙人承担;中青房开公司作为劣后级合伙人,是企业风险和收益的最主要承担者。
根据天眼查显示,中青城投控股中青房开84%股权,中青城投为中国青旅实业公司全资子公司。
在川财证券认缴份额前一周,川财证券与中青城投签订《回购协议》,协议约定,在川财证券实缴出资36个月后,川财证券有权要求中青城投公司回购全部合伙份额。同日,中国青旅实业公司与川财证券公司签订《保证合同》,承诺就中青城投公司上述回购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在合同存续期,川财证券收到了12笔,共计6999.97万元的收益。
2020年5月27日,在回购期限到期后,中青城投公司并未履行回购义务,中国青旅实业公司亦未履行担保义务,4亿元本金迟迟未能收回。
2020年10月,天津银行聘用律师担任本案诉讼的代理人。
川财证券作为“川财稳通11号”的管理人,当相关债务人未按时足额履行其债务时,采取必要的救济措施,将欠债方中青城投公司及中国青旅实业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判处中青城投支付4亿元,但其有可能无法偿还
川财证券向法院起诉,要求中青城投公司支付4.02亿元回购款项,并自2020年6月26日起,按年利率5.828%支付逾期回购利息;要求中国青旅实业公司对中青城投公司连带保证责任。
一个月后,天津银行指令中止“川财稳通11号”资管计划。
北京金融法院审理认为,中青城投公司未按照合同支付回购对价,已构成违约。但鉴于《回购协议》中对于逾期后的违约后果并未有明确约定,法院酌情判决支付资金占有使用费按1年期LPR计算;中国青旅实业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北京金融法院判处,中青城投向川财证券支付回购价款4亿元,并同时支付这笔资金的占有使用费。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中青城投、中国青旅实业公司经法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青旅实业公司虽被中国青旅集团有限公司入股,但前者本身是小微企业。工商信息显示,中国青旅实业公司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单。
天眼查显示,中青城投公司已被登记机关认定为不适宜,被法院列为限制高消费企业、失信公司。中青城投共有5起终本案件,均未履行金额。
界面新闻记者查阅裁判文书后发现,在一起2021年判决的借款纠纷案中,法院裁定中国青旅实业公司、中国房开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这也意味着,这笔4亿元回购款有可能无法收回。
天津银行2020年年报显示,利润表的公允价值变动中确有资管计划的负数计提,但无法确认这笔4亿元回购款是否包含其中。
Wind显示,2022年天津银行总营业收入为111.19亿元,较上年同比增长45.09%。归母公司净利润为35.65亿元,同比增长11.62%,为2020年以来的首次正向增长。
(界面新闻记者张晓云对此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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