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完善生育保险制度,减轻企业和个人生育负担”的建议,国家卫健委表示,总体来看,目前所有妇女生育医疗费用均有相应的政策安排予以保障。
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召开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关于改善育龄女性就业环境推动三孩政策落地的建议》,国家卫健委经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国家医保局等部门后作出答复。国家卫健委网站日前公布了答复内容。
此前在2021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简称《决定》),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2022年7月,国家卫健委、国家发改委等17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加快建立积极生育支持政策体系。
国家卫健委在答复中表示,根据社会保险法和生育保险有关规定,生育保险覆盖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用人单位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和生育津贴。
在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方面,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参保女职工住院分娩、计划生育和产前检查的医疗费用。在生育津贴方面,参保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计发标准为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总体来看,目前所有妇女生育医疗费用均有相应的政策安排予以保障。就业女性随单位参加生育保险享受相关待遇,未就业或灵活就业的可通过参加基本医保报销相应的生育医疗费用。”国家卫健委表示,需要说明的是,生育津贴的功能是参保女职工享受产假、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的替代性工资收入,用以均衡用人单位负担,减轻用人单位雇佣女职工的顾虑,促进妇女公平就业,并不是对生育女职工发放的生育补贴。
据介绍,《指导意见》就“完善生育保险等相关社会保险制度”已提出明确要求,国家将统一规范并制定完善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支付政策,强化生育保险对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待遇等保障作用,保障生育保险基金安全。
2022年8月,国家医保局待遇保障司副司长刘娟曾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指导意见》中提出由国家统一规范并制定完善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政策主要有三方面考虑。首先是完善生育保险相关待遇保障,既要兼顾基金的支撑能力,同时要体现积极支持生育的方向。其次,要均衡地区间的待遇差距。各地的假期时长不一,差异较大。特别在权益保障的做法上也各有不同,地区间待遇水平不均衡,容易造成地区间、人群间的攀比。第三,需要统筹考虑各方的负担和对就业的影响,综合施策、责任共担,共同构建积极的生育支持体系。
刘娟还称,目前生育津贴依法覆盖98天国家法定产假,但现在地方的生育假还包括生育奖励假、配偶陪产假,有的地方还探索了父母育儿假,这些假期是否能享受生育津贴就成为问题,因此《指导意见》要求国家统一规范并制定完善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支付政策。
全国人大代表在建议中还提出“落实税收支持政策,强化生育成本国家分担机制”。国家卫健委介绍,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企业女性职工工资薪金支出、职工福利费支出等税前扣除问题已做出明确规定。其中包括: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工资薪金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以及与员工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为女性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可按规定标准在税前扣除。
2022年3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规定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税务总局还制定了《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帮助广大纳税人进一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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