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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天金融收关注函:要求说明平安银行惠州分行申请对公司破产重整的依据是否充分、是否合理合规

中天金融4月27日收到深交所关注函,公司披露公告显示,公司收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简称“平安银行惠州分行”)发来的《告知函》,平安银行惠州分行作为公司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贵阳中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2016年9月,江海证券有限公司(简称“江海证券”)按照平安银行惠州分行的委托,与公司签署《股权收益权转让暨回购合同》(简称《回购合同》)等协议,受让《回购合同》项下公司持有贵阳金融控股有限公司100%股权的特定股权收益权,受让价款为50.00亿元。根据江海证券向公司出具的《权利转移通知书》,江海证券已于2021年9月23日将上述《回购合同》项下的各项权利、义务转让给平安银行惠州分行。2022年7月4日,平安银行惠州分行、公司及关联方签署《协议》,约定公司应于2023年6月15日前支付回购本金50亿元及相应利息。根据《协议》第五条第(一)款第4项、第5项的约定,平安银行惠州分行认为前述债务已经提前到期,公司应立即全额偿付所有回购溢价本金及利息。

关注函要求公司说明平安银行惠州分行持有公司债权的具体情况,包括产生原因、债权金额、偿付情况、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及审议程序等(如适用),详细说明按照平安银行惠州分行、公司及关联方签署《协议》约定公司应于2023年6月15日前支付回购本金及相应利息,并由公司子公司联合铜箔(惠州)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情况下,平安银行惠州分行认为前述债务已经提前到期的具体原因,以及由此申请对公司破产重整的依据是否充分、是否合理合规,是否符合《企业破产法》等相关规定,并充分揭示相关不确定性风险。要求核查并说明平安银行惠州分行是否与公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关联关系或者可能造成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其向法院提出重整是否受前述相关主体驱使,公司是否存在通过破产重整进行逃废债、损害债权人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公司股价自2023年4月17日起连续8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1元/股,可能触及《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9.2.1条的交易类强制退市风险。请你公司及相关方说明是否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破产重整等事项》(以下简称《破产重整指引》)第四条“上市公司及有关各方不得通过披露破产事项,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情形,并要求公司按照《破产重整指引》第八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向本所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进程备忘录、披露专项自查报告。同时,要求公司结合预计2022年净资产为负、被申请破产重整等情况,充分揭示公司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以及公司可能因重整失败被宣告破产进而面临的终止上市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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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天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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