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青眼
近日,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一则行政处罚信息显示,汕头一家化妆品企业因存在生产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并故意提供虚假信息隐瞒真实情况等违法行为,共计被罚没11.7万元。
除此之外,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原质量安全负责人双双被处以10年内禁止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值得关注的是,这是新法规实施后,首个企业法人和原质量安全负责人均被禁业10年的案例,并且,处罚时该公司质量安全负责人已换人。于行业而言,此案例颇具警示意义。
企业法人、原质量安全负责人均被禁业10年
根据处罚信息显示,标示为汕头市**公司生产的“为你漂亮氨基酸香氛洗发水(湖畔夜色)”(批号:21L2A1971A,规格型号:300ml/瓶),经检验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的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甲基氯异噻唑啉酮和甲基异噻唑啉酮与氯化镁及硝酸镁的混合物(甲基氯异噻唑啉酮:甲基异噻唑啉酮为3:1)”。
截自广东药监局官网
广东药监局经调查显示,该公司于2021年12月生产涉案产品一批,2022年9月6日至2022年12月29日期间,多次故意提供了虚假产品批生产记录、送货单、产品数量情况说明文件、询问口供等不实证据,供述涉案产品生产数量仅7瓶,销售数量仅6瓶。根据广东药监局调查取得的证据显示,该公司生产涉案产品115瓶,销售114瓶,销售价格2.5元/瓶,产品召回数量为0,涉案产品货值金额287.5元,违法所得285元。
此外,在涉案产品生产过程中,该公司还存在未按规定执行原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按规定执行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出厂检验管理和检验记录制度、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等行为。
由此,广东药监局对汕头这家公司作出警告;责令停产停业30天,取消“为你漂亮氨基酸香氛洗发水(湖畔夜色)”化妆品备案;没收涉案产品;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85元;罚款5.5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湖和原质量安全负责人**杰作出10年内禁止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且后者还被罚款61997.52元。
青眼经调查了解到,上述涉案产品“为你漂亮氨基酸香氛洗发水(湖畔夜色)”的备案人和生产企业均为汕头市兰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汕头兰芝公司”),产品备案编号为G妆网备字2021718517,该产品已于今年1月28日注销。也就是说,上述被处罚的企业即为汕头兰芝公司。
截自国家药监局普通化妆品备案平台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汕头兰芝公司成立于2020年3月31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周德湖。国家药监局普通化妆品备案平台显示,由该公司备案的普通化妆品已超过百件, 产品品类涵盖了洗发水、护肤素、沐浴露等洗护用品,以及润肤霜、精华水、眼霜等护肤产品,此外还有BB霜、粉底液等彩妆产品。涉及的品牌除“为你漂亮”外,还有“艾藜娜”“DAN FU LIAN丹芙莲”“VDW”“UBUB MAKE UP”等。
截自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据企查查等公开信息显示,该公司自去年以来已多次因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以及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等案由被多家公司起诉。其中,去年11月,株式会社爱茉莉太平洋以不正当竞争纠纷将汕头兰芝公司告上法庭。众所周知,兰芝为爱茉莉太平洋集团旗下知名化妆品品牌,而汕头兰芝公司的公司名称中也带有了“兰芝”二字。一位不愿具名的行业人直言道,“这种做法有傍‘名牌’之嫌。”
此外,汕头兰芝公司还曾在2021年8月,因私设排污口被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立案调查,并处以6万元罚款。不难发现,虽然汕头兰芝公司成立时间仅3年有余,但该公司已在多个方面踩了红线。
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从重处罚
值得一提的是,广东药监局对汕头兰芝公司的处罚决定依据共涉及了4个法规,分别是:《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和《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广东药监局特别指出,“在调查过程中,汕头兰芝公司多次向本局提供虚假的涉案产品生产销售情况及证据材料,构成《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所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即“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同时,《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四)项中也明确指出,“当事人有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或者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情形”时,应当按“情节严重”进行处罚。
截自《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因此,汕头兰芝公司最终被广东药监局认定为“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当企业有“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情形”且情节严重的,将被药监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截自《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基于此,汕头兰芝公司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质量安全负责人均被处以禁业10年并罚款。需要说明的是,由于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案发上一年度(2012年1月—12月)没有在汕头兰芝公司领取收入,因此广东药监局没有对其进行罚款。
而针对汕头兰芝公司所存在的“未按规定执行原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按规定执行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出厂检验管理和检验记录制度、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等”违法行为,监管部门则是根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内容对其进行了罚款。
值得注意的是,此前,多位化妆品工程师均曾向青眼介绍,洗发水中甲基氯异噻唑啉酮和甲基异噻唑啉酮与氯化镁及硝酸镁的混合物(甲基氯异噻唑啉酮:甲基异噻唑啉酮为3:1)属于卡松类防腐剂,而该成分超标的现象在行业中较为常见。此前就有多个产品因该防腐剂超标而上黑榜(详见《一批知名品牌被点名,咋回事?》)。
一位资深法规工程师直言,“按汕头兰芝公司的违规情况来看,如果是按一般情节进行处罚,或许不会到禁业的程度。最为关键的是,该企业故意向药监局提供了虚假信息。这样就会被定性为‘情节严重’,而被从重处罚。”
至少13张“禁业令”,处罚到人动真格
在汕头兰芝公司这起案例中,还有一个比较特殊的情况是,首次出现了原质量安全负责人被禁业的情况。
对此,广东药监局称,虽然该公司在2023年3月办理《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变更,其质量安全负责人由**杰变更为**弟。但在案发期间,该公司的质量安全负责人为**杰,后者属于该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化妆品的直接责任人。因此,广东药监局仍对**杰进行了处罚。
值得关注的是,自新法规落地以来,企业法定代表人、质量安全负责人、生产负责人被处罚、被禁业的案例屡有发生。据青眼不完全统计,自去年9月底至今,化妆品行业已开出至少13张“禁业令”,涉及了企业主体、法定代表人、公司股东、生产负责人、质量安全负责人、化妆品店主等。
其中,2021年9月,厦门香普尔日化有限公司因无证生产儿童化妆品,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处以15.84万元罚款及终身禁业,系全国首例化妆品行业终身禁业的处罚;此外,河北康正药业有限公司因“生产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化妆品”案由,企业被禁业10年和法定代表人公司被终身禁业等案例均在行业引起了较大的关注。
毫无疑问,上述多个“禁业令”案例无不说明了化妆品行业“处罚到人”已落到实处。并且,药监部门在追责时,是以案发期间的任职人作为处罚对象,即便该企业更换了相关岗位的负责人,若其在任职期间涉及违规,就仍然会受到处罚。
而此次汕头兰芝公司被罚的案例则再一次说明企业知法、守法的重要意义,任何企图钻空子以逃避法规监管的企业或个人,终将会“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注:文内法人均指的是企业法定代表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