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5月8日下发关于对纳川股份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经查明,纳川股份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2022年12月9日,纳川股份披露公告显示,2020年3月2日、3月3日,纳川股份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志江通过向晋江锦富贸易有限公司、泉州锦奥贸易有限公司预付原材料采购款的形式占用纳川股份资金,期间日最高占用金额为3280万元,占纳川股份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34%。陈志江于2020年4月24日前归还全部占用资金的本金,并于2022年11月4日归还占用资金所产生的利息合计21.49万元。纳川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规定。
纳川股份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时任总经理陈志江,违反其诚实守信义务,滥用其对公司的控制地位损害上市公司独立性,通过违规占用资金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违反了深交所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深交所规定,经深交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深交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对纳川股份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对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时任总经理陈志江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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