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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单身女性冻卵案”二审开庭,当事人:若胜诉将继续冻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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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单身女性冻卵案”二审开庭,当事人:若胜诉将继续冻卵

徐枣枣表示,此次庭审主要辩论点还是“(医院拒绝冻卵)是否构成人格权侵害”等问题。

庭审结束后,当事人徐枣枣接受媒体采访。

界面新闻记者 | 张旭

界面新闻编辑 | 翟瑞民

2023年5月9日下午,全国首例“单身女性冻卵案”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当事人徐枣枣(化名)告诉界面新闻,此次庭审持续了2小时30分,未当庭宣判。

“总体上,我觉得庭审过程还是比较顺利的,对于一审中的观点我们都有进一步补充。”徐枣枣表示,此次庭审主要辩论点还是“(医院拒绝冻卵)是否构成人格权侵害”等问题。

界面新闻此前报道,2018年,30岁的徐枣枣向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妇产医院(简称“北京妇产医院”)寻求冻卵服务。各项健康检查结果显示徐枣枣身体状况适合冻卵,但医院因其单身身份拒绝冻卵诉求。在征询专业人士意见后,徐枣枣以“一般人格权纠纷”案由将医院告上法庭。

此案曾于2019年12月23日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首次开庭,法官认为该案涉及较多医疗法律政策、伦理以及冻卵技术问题,难以当庭做出判断,随后宣布休庭。2021年9月17日该案又再次开庭审理,法院宣布择期宣判。

2022年7月22日,徐枣枣收到的一审判决书显示,法院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该案《民事判决书》显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北京妇产医院拒绝为徐女士提供冻卵服务的行为不具有违法行为,不构成对其一般人格权的侵害。

法院认为,原卫生部(现国家卫健委)于2003年出台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等明确规定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必须以医疗为目的,北京妇产医院作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其执业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且必须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医疗技术规范等要求。对此,徐枣枣不服提起上诉。

时隔半年多后,该案二审开庭。在此次庭审中,徐枣枣邀请了一位伦理学专家作为专家证人,并补充了一些案件材料,包括网络上的相关新闻和网友讨论,对单身生育比较友好的地方性政策,以及她近期到医院做的体检报告等。

徐枣枣的代理律师董晓莹介绍,“二审主要是对一审判决(我们认为错误的地方)进行一一反驳,被告人也有提出自己的观点,审理人主要就是对想问的问题进行提问。”她称,邀请专家出庭也是为了在伦理学方面提出建议,“双方都补充了新的材料但没有提供新的证据,被告方依旧坚持认为保护生育权还是应从适龄生育出发而不是延迟生育。”

徐枣枣表示,其体检报告很健康,“间隔4年后,我的卵子仍可以进行冻卵。”“如果这次能胜诉,我会继续选择去北京妇产医院进行冻卵。”

资料显示,卵子冷冻技术是指对卵母细胞进行冷冻和超低温储存,以治疗不孕症及保存女性生育力为目的的医疗技术,属于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范畴,其临床应用应当遵守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基本标准和伦理原则等有关规定。

当前我国关于单身女性冻卵的相关规定,参考的主要依据是上述《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其中明确,“禁止给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规定的夫妇和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2023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复旦大学附属妇产科医院院长徐丛剑提出了关于“特定条件下应支持未婚女性冻卵”的提案。其认为,针对一些未婚女性患癌症、血液病等,应该允许其在进行对卵子质量可能存在影响的放疗化疗之前,冷冻质量较好卵子,保护未来生育权利。

全国政协委员、河南省肿瘤医院副院长花亚伟则建议对未婚女性冻卵的范围应更大,既要允许患特殊疾病的未婚女性冻卵,也要允许其他健康女性自主选择冻卵。全国政协委员、南方科技大学副校长兼商学院代理院长金李也表示,对于单身大龄女性或暂时找不到适合结婚对象而主观愿意生育力保存的女性,应放开生育保存机会。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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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单身女性冻卵案”二审开庭,当事人:若胜诉将继续冻卵

徐枣枣表示,此次庭审主要辩论点还是“(医院拒绝冻卵)是否构成人格权侵害”等问题。

庭审结束后,当事人徐枣枣接受媒体采访。

界面新闻记者 | 张旭

界面新闻编辑 | 翟瑞民

2023年5月9日下午,全国首例“单身女性冻卵案”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当事人徐枣枣(化名)告诉界面新闻,此次庭审持续了2小时30分,未当庭宣判。

“总体上,我觉得庭审过程还是比较顺利的,对于一审中的观点我们都有进一步补充。”徐枣枣表示,此次庭审主要辩论点还是“(医院拒绝冻卵)是否构成人格权侵害”等问题。

界面新闻此前报道,2018年,30岁的徐枣枣向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妇产医院(简称“北京妇产医院”)寻求冻卵服务。各项健康检查结果显示徐枣枣身体状况适合冻卵,但医院因其单身身份拒绝冻卵诉求。在征询专业人士意见后,徐枣枣以“一般人格权纠纷”案由将医院告上法庭。

此案曾于2019年12月23日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首次开庭,法官认为该案涉及较多医疗法律政策、伦理以及冻卵技术问题,难以当庭做出判断,随后宣布休庭。2021年9月17日该案又再次开庭审理,法院宣布择期宣判。

2022年7月22日,徐枣枣收到的一审判决书显示,法院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该案《民事判决书》显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北京妇产医院拒绝为徐女士提供冻卵服务的行为不具有违法行为,不构成对其一般人格权的侵害。

法院认为,原卫生部(现国家卫健委)于2003年出台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等明确规定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必须以医疗为目的,北京妇产医院作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其执业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且必须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医疗技术规范等要求。对此,徐枣枣不服提起上诉。

时隔半年多后,该案二审开庭。在此次庭审中,徐枣枣邀请了一位伦理学专家作为专家证人,并补充了一些案件材料,包括网络上的相关新闻和网友讨论,对单身生育比较友好的地方性政策,以及她近期到医院做的体检报告等。

徐枣枣的代理律师董晓莹介绍,“二审主要是对一审判决(我们认为错误的地方)进行一一反驳,被告人也有提出自己的观点,审理人主要就是对想问的问题进行提问。”她称,邀请专家出庭也是为了在伦理学方面提出建议,“双方都补充了新的材料但没有提供新的证据,被告方依旧坚持认为保护生育权还是应从适龄生育出发而不是延迟生育。”

徐枣枣表示,其体检报告很健康,“间隔4年后,我的卵子仍可以进行冻卵。”“如果这次能胜诉,我会继续选择去北京妇产医院进行冻卵。”

资料显示,卵子冷冻技术是指对卵母细胞进行冷冻和超低温储存,以治疗不孕症及保存女性生育力为目的的医疗技术,属于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范畴,其临床应用应当遵守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基本标准和伦理原则等有关规定。

当前我国关于单身女性冻卵的相关规定,参考的主要依据是上述《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其中明确,“禁止给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规定的夫妇和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2023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复旦大学附属妇产科医院院长徐丛剑提出了关于“特定条件下应支持未婚女性冻卵”的提案。其认为,针对一些未婚女性患癌症、血液病等,应该允许其在进行对卵子质量可能存在影响的放疗化疗之前,冷冻质量较好卵子,保护未来生育权利。

全国政协委员、河南省肿瘤医院副院长花亚伟则建议对未婚女性冻卵的范围应更大,既要允许患特殊疾病的未婚女性冻卵,也要允许其他健康女性自主选择冻卵。全国政协委员、南方科技大学副校长兼商学院代理院长金李也表示,对于单身大龄女性或暂时找不到适合结婚对象而主观愿意生育力保存的女性,应放开生育保存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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