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龙高科5月30日公告,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出具的《江苏证监局关于对臧志成、曾睿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67号)、《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3】68号)。
2023年2月17日、23日、28日,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陆续在公司网站及微信公众号发布宣传文章。针对上述事项,深圳证券交易所向公司下发了关注函,公司于2023年3月9日对关注函进行回复。经查,公司在上述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公司在《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0)中称,取得了重结晶碳化硅相关的7项专利研发成果。但实际其中2项专利申请已被驳回,无法再申请专利;3项专利申请被驳回后处于等待复审阶段,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不真实。二是公司通过公司网站、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有关重结晶碳化硅产品填补国内空白、公司一季度订单及产能利用情况等信息不准确,且当出现媒体不实报道并引发公司股价异动时,公司未及时发布澄清公告。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臧志成、曾睿分别作为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未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信披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是上述信息披露违规的主要责任人员。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现对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2023年2月17日、23日、28日,公司陆续在公司网站及微信公众号发布宣传文章,引发市场关注。针对上述事项,深圳证券交易所向公司下发了关注函,公司于2023年3月9日对关注函进行回复。经查,公司在上述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公司在《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0)中称,取得了重结晶碳化硅相关的7项专利研发成果。但实际其中2项专利申请已被驳回,无法再申请专利;3项专利申请被驳回后处于等待复审阶段,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不真实。
二是公司通过公司网站、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有关重结晶碳化硅产品填补国内空白、公司一季度订单及产能利用情况等信息不准确,且当出现媒体不实报道并引发公司股价异动时,公司未及时发布澄清公告。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现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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