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康美6月16日公告,公司股票于2023年6月14日、2023年6月15日、2023年6月16日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跌幅偏离值累计超过12%,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形。经公司自查,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公司内外部生产经营环境相较于异常波动前并未发生重大变化。
公司于6月14日披露关于撤回申请撤销公司股票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司满足了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的基本要求,经过审慎评估,从保护投资者利益、充分揭示后续不确定性风险的角度出发,决定撤回关于公司股票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的申请。
康美实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简称康美实业)先后于2018年11月28日与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渤海信托)签署了《信托贷款合同》、2018年12月5日签署了《信托贷款合同补充协议》,为担保上述贷款康美实业及相关方向渤海信托提供了担保措施并签订相关协议。之后在贷款合同履行过程中,康美实业未按约定向渤海信托履行全部还款义务,各担保人也未履行相应的担保责任,渤海信托将康美实业、康美(亳州)华佗国际中药城有限公司(简称康美中药城)、亳州市新世界商贸有限公司(简称新世界商贸)、康美(亳州)世纪国药中药有限公司(简称世纪国药)、许冬瑾等十五人列为被告。公司于2022年9月1日收到一审判决,根据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基于审慎性原则,依据一审判决结果,以康美中药城、新世界商贸、世纪国药被抵押的不动产账面价值为限计提未决诉讼预计负债共计60916.28万元,且前述三家子公司已在规定时间内,于2022年9月8日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已开庭,公司目前尚未收到二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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