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敬一山
近日,河南洛阳“西工法院”发布一则案例,洛阳市西工区一名三轮车卖菜大爷,因为销售农残超标蔬菜领了天价罚单,他卖菜获利21.05元,却被罚款11万元。行政机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最终裁定不准予强制执行。
这一幕似曾相识。十多天前,媒体报道了福建一个案例,同样是一位老伯从邻居那里收了70斤芹菜转卖,赚了14元,但因为芹菜被检出毒死蜱含量超标,遭罚款10万。因为老人交不起罚款,当地市监局申请强制执行,幸运的是当地法院也予以驳回。
两起事件所引发的舆论观感也差不多,多数人理解执法部门的“苦衷”。为了食品安全,民众也都希望执法者能够从严,农药超标具有显而易见的危险性,对相关售卖者进行处罚,这是守土有责的表现。问题在于,“从严”也应该是在法律框架内,符合过罚相当的基本精神。那么这两起事件的罚款,经得起法律的推敲吗?
两地的法院其实都给了明确的答复。很多人感动于法院的温情,认为法官是对底层百姓有一份体恤,这种感情的考量当然可能有,可是必须看到的是,这并非“法外容情”,在温情的内里,其实还是基于理性的法律精神。也就是说,无论从情感上,还是法律上,两起罚款本都是不恰当的,申请强制执行,本就是违背法律原则的。
对此,西工法院其实已有清晰说明。大爷是从洛阳某大型批发市场进货,其有理由相信所进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基于常情常理,也不可能要求小摊贩从大型批发市场进货还要再去核查是否农药超标。所以像这样的初次违法,获利极少,无主观故意,积极配合调查,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等,还要处以高达11万的罚款,明显有违过罚相当原则。
在我国行政处罚法当中有明文规定,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对照来看,两位农村大爷完全可以适用这样的条款。
即便是执法部门觉得,他们在进货过程中,没有按规定留存相关票据,存在过错,一定要处罚,也可以给予没收所得、警告等方式,一样能起到威慑效果。无视违法情节而滥用罚款手段,效果只会适得其反。
面对接连出现的类似案例,不少网友就怀疑,这种罚款背后是不是有“罚款创收”的冲动。这并不是网友想象力丰富,而是有类似的典型案例支撑。
2022年曾有群众在“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平台”反映,陕西榆林的一家个体户卖了5斤芹菜后被市场监管部门罚了6.6万元。国务院督查组调查后发现,榆林市市场监管局2021年以来食品类行政处罚中,针对小微市场主体的处罚有50多起,罚款超过五万元的就有21起,而案值均只有几十或几百元。督察组的一位成员当时就有针对性指出:执法不能只讲力度,市场监管部门在维护好市场秩序的同时,也要为小微主体的生存创造良好的环境。
现在西工法院不准予对卖菜老伯强制执行罚款,所体现的温情应该也有这样的考量。守住法律的边界,而不是动辄以“从严执法”的名义滥用罚款手段,才是对法律的尊重,才是对市场秩序和民众安全的尊重。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