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融中财经
01、私募基金管理费费率起源
在私募基金领域,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主要收入是来源于管理费(Management Fees)和业绩报酬(Carried Interests or Carry)。“2+20”是常见的收费模式,其中“2”指基金管理人每年度收取基金规模2%的管理费(management fee);“20”代表基金管理人提取基金收益的20%作为绩效收益(carried interest)/业绩报酬(performance fee)。
“2+20”这一收费模式起源于私募行业最为发达的美国,自20世纪80-90年代起在美国成为被众多私募机构(包括对冲基金及PE/VC基金管理机构)所广泛遵循的惯例和传统,并随美国私募机构的全球活跃推广到包括中国在内的新兴私募市场。在“2+20”收费模式的起源地美国,虽然关于“2+20”收费模式的合理性不乏争议,但绝大多数业内人士均认可这一收费模式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美国私募行业广泛遵循的惯例和传统。不过,惯例和传统毕竟并非绝对明确清晰并可强行适用的法律或规范。
“2+20”收费模式长期以来在行业中被广泛认可,一定程度上说明其长期以来经受住了市场的检验,作为一项平衡双方诉求的机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02、私募基金管理费现状
管理费作为基金管理人的一项重要的收入来源,也是私募投资基金商业运作模式的根基。管理费应基于合理的运营支出和薪酬,在实践中管理费可从1%到2.5%不等。管理费会因不同基金类型、不同基金规模、不同的基金时期甚至基金管理人的业绩成绩而有所不同。LP和GP应当对管理费的覆盖范围进行明确的约定,以确定哪些费用可以来自于基金层面或者LP层面来支付。管理费通常主要用于支付基金管理人包括开销、支付人力成本、租赁办公场地费用、尽职调查成本、差旅费、行政办公费用等运营管理基金的费用以及与投资者的交流费用。根据Preqin数据调查,2020年全球私募股权基金的平均管理费率为1.68%,且近几年变动不大,整体保持“2+20”传统费用结构。
通常管理费费率分两种情况:
一是固定的管理费率,多适用于规模较小的基金,常见的固定管理费费率为基金投资者认缴出资额的2%,因为管理费太少无法维持基金基本开支。
二是浮动管理费率,通常浮动管理费在基金投资期保持稳定,而在达到一定期限或条件,如基金达到一定规模等,管理费率会有所变动。对许多基金而言,管理费在投资期结束时,或者在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期结束前已开始着手为下一个基金募集资金或者开始收取后续基金的管理费时降低,此为管理费的降低机制。管理费的降低机制主要分为以下两类:
(1)管理费基数下调:基金投资期初期,管理费是以基金投资者认缴出资总额作为计算基数,而在投资期后管理费则是在投尚未退出项目的实际投资资本作为计算依据。
(2)管理费费率下调:管理费的基数不变,但管理费率下调。例如投资期后,管理费每年以0.25%的幅度向下调整。
03、私募基金管理费作用
作为管理人对私募股权基金提供管理及其他服务的代价,私募股权基金在存续期限内应按协议约定向基金管理人支付管理费和业绩报酬。管理费是给基金管理人维持正常开支,并不是管理人获得高额收益的方式。
投资者和基金管理人应当对管理费的覆盖范围进行明确的约定,以确定哪些费用可以转嫁至基金层面或者投资者层面来支付。私募股权基金发生的费用包括:为私募股权基金寻找投资机会而发生的费用;管理私募股权基金的管理团队的薪酬,包括工资、奖金和福利等费用;用于行政管理、办公场所的租金、办公场所和设施、计算机、办公设备、软件、计算机服务、公用设施的费用以及其他企业一般管理费用;因管理人员开展业务而发生的差旅费用和交际费用;基金募集顾问费用;基金管理人保险费用;电话、电信费用及其它类似费用;邮资和快递费用;报刊订阅、办公用品和其它类似支出;簿记费用及与管理方运营相关的其它类似支出以及其他因管理方运营而发生的日常支出。
04、管理费率匹配性分析
管理费的费率会根据基金的规模和基金投资的战略而有所不同。但通常随着基金额越大,这个比例越小。针对于基金的不同期限,管理费的计算基数会有一些变化。私募股权基金依靠管理费作为收入的主要来源,前期在资金紧张的情况下很难成立专业的团队,将会导致管理人团队稳定性下降。因此在投资期,尤其是对于成立之初的私募股权基金机构,支付的管理费通常是最多。因为投资活动开展比较密集,人员开支及业务开支较大。
到了退出期,基金不会再新增投资,因此必要开支是有所下降的,管理费也因此有必要进行一些调整。通常管理费计算基数从“基金认缴出资总额”调整为“未退出成本”(指LP尚未收回的投资本金),相较于基金认缴出资总额而言,这一基数有了比较大的下调。有的机构也会对管理费费率有所调整,例如逐年下调百分数,直至某费率点。延长期管理费收取主要是基于商业安排的合同约定,很多管理人在延长期便不再收取管理费。
05、管理人管理费收取与政府引导基金要求间的博弈
在政府引导基金运作方面,国务院办公厅于2008年发布的《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和财政部、发改委于2011年发布的《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详细规范了政府引导基金参股基金的投资领域、管理要求、申请条件、激励机制等各个方面,在政府引导基金政策性目标约束下,将资金投到最能产生政策收益和经济收益的项目中去,实现资金与项目的最优匹配,将政府资本与民营资本利益绑定。
财政部于2015年发布的《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主要侧重于政府财政部门对财政资金设立政府引导基金预算使用方面的规范,明确政府投资基金由各级政府通过预算安排,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各类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的资金。
2020年财政部发布《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 提高财政出资效益的通知》,该政策要求把引导基金的设立或注资纳入预算管理,以及减少资金闲置,严控管理费用,清理雷同基金,把引导基金的监管上升到了一个新的水平上。
2018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做好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绩效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要建立相关的绩效评价体系,主要指标分为政策评价、管理评价、信用评价、经济评价四大类。
在基金管理人管理费收取方面,2022年6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工作相关事宜的通知》进一步明确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标准,提炼募集、投资、管理等各环节产品核心要素。对于管理费方面,该政策指出关注未担任管理人的普通合伙人、特殊有限合伙人、投资者是否在基金合同中约定收取或通过其他方式变相收取管理费。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在管理人职责的问题上坚持“一个产品对应一个管理人”的总体思路,因此在管理费的问题上也相应坚持管理费应当支付给管理人,不得支付给其他主体。管理费的初衷是为了在产生投资收益之前,给到基金管理人的“辛苦费”,“安全垫”,为了维持基金管理人日常开支而产生,并非管理人或其他主体的盈利手段。
06、政府引导基金关于管理费条款约束的重要性
政府引导基金具有发挥财政资金杠杆放大效应的作用,可通过参股方式与市场化基金管理人设立的子基金,从而支持创业企业发展。基金管理人为了维持基金正常运作和人员开支,将向政府引导基金收取管理费。管理费的收取标准将在合伙协议进行明确约定。对于政府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来说,一般会支付2%左右的固定管理费。少数政府引导基金为鼓励基金投向本地,会设置一些管理费奖励机制。目前大多数政府引导基金都是按照实缴计算管理费。相较于社会资本LP方,政府引导基金需要确保有效使用财政资金,带动地区经济发展,发挥财政资金杠杆放大效应。
如果以政府引导基金认缴出资总额作为管理费计算依据,对于政府引导基金而言其支出的管理费用成本会较高。因为在私募股权基金中,投资者一般是根据项目分次缴纳认缴资本。因此基金管理人在特定的一段期间内可能仅管理投资者部分出资,却按照认缴出资总额来收管理费。并且如果按照认缴为基数收取,在管理人投资能力限制和主观能动性不足等情况下,投资收益有时不足以覆盖门槛收益率甚至本金,管理费往往成了管理人主要的收入来源,易导致基金管理人保守投资、“随缘”投资,无法发挥财政资金的有效性,导致政府资金的流失。
同时,政府引导基金有必要对基金管理人管理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通常要求基金管理人定期披露基金财务报告、基金审计报告、基金托管报告等,从而确保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资金流向清晰合理。在绩效评价工作中,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财务与会计也将作为一项重要考察指标,可以对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使用和支出的合理性进行约束,考察基金管理人是否按照合伙协议约定执行,防范政府引导基金投资风险,确保政府引导基金政策目标实现。
07、管理费合理收取的必要性
管理费收取比例过低从LP的角度来看,管理费当然越低越好,但对GP来说,管理费是他们维持日常正常开支主要来源(注意这里仅指维持正常开支而非指赚钱方式),关系到他们切身利益。如果管理费过低,GP有可能无法维持日常运营费用,会采取加快投资进度或不停募新基金方式来获取新的管理费,或谋取其他方面收入来覆盖成本,最终会影响基金业绩及LP的利益。
管理费应基于合理的运营支出和薪酬,不合理的收取管理费会造成与LP之间利益不一致的问题。由于管理费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经营业绩并不挂钩,因此,管理费并不能对普通合伙人在投资决策的质量方面产生重要的影响。通常,管理费是按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资金募集总量提取的,一定时期内是恒定的,故而管理人可能会尽力减少管理费的实际支出,这样可以使管理人能有一定盈余。此外,由于管理费会诱使管理人寻求募集更多的资本,导致普通合伙人同时管理多只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如果其管理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之间存在利益冲突则可能会损害有限合伙人的利益。随着市场私募基金管理人增多,LP可能占据投资谈判的主动权。LP可能会要求审批发放管理费给管理人,这种做法会抑制管理人的管理积极性,不利于基金长远的发展。管理费的计算方式未能达到既能保障管理人经营管理又可以激励其勤勉尽责的效果。
管理人设立的基金申请政府引导基金出资时,常见的管理费条款为“在基金投资期内,管理费以基金实缴岀资总额为计算基础;在基金退出期内,管理费以基金全部未退出项目的出资总额为计算基础”。按实缴为基数收取管理费方式有助于激励管理人更好地完成基金投资,相较按认缴规模计提来说,理论上对LP的利益更优。另外,退出期按LP尚未收回的投资成本为基数来计提管理费,并且以递减式基金管理费收取方式,也更合理。这样的管理费收取方式有助于促进实现LP与GP利益一致性。
08、私募基金管理费建议总结
管理费通常为基金认缴或者实缴出资额的2%是为了维持基金基本开支,如果管理人的管理费超出行业内常规数值,LP需要关注较高管理费支出原因。对许多基金而言,基金到一定期限后管理费则会相应下调。原因在于考虑到投资期后的基金管理人所需要管理的资本规模有所缩减。基金的管理费应根据基金不同时期有所调整,管理费并不是管理人盈利的方式,业绩报酬才是激励管理人选择优质项目的动力。如果管理人希望依靠管理费获得盈余,那么这个行为也将损害LP的利益,有违管理人其勤勉尽责的工作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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