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面新闻记者 |
界面新闻编辑 | 翟瑞民
今年以来最大范围高温天气已蔓延至10余省份,其中河北石家庄等北方多地气温连日冲上40℃。在极端性高温天气频发的情况下,户外服务性行业劳动者中暑甚至死亡的事件已多有发生,高温劳动保护亟待加强。
2023年7月2日,一名北京地接导游在颐和园带团游览时因中暑送医,经抢救无效而离世。
据红星新闻报道,该导游姓龚,是在带领一个研学团从颐和园结束行程后晕倒在了大巴车内,送医后抢救无效去世。死因是热射病。当日,北京市大部分地区气温在35至36℃。其前同事称,“在颐和园内讲解了一个多小时后,龚哥就有一点不太舒服的感觉,说的话也不太多了,但是他还是坚持把学生送到了大巴车上。”
针对此次事件,北京市旅游行业协会日前特别发布确保高温天气旅游安全提示。其中指出,作为导游员,要关注自己的身体状况,保持充足的休息和补水,备好必要的防中暑药品,不带病上团,以确保自身的健康安全。
该协会要求,全市各相关旅游单位要加强对导游、司机等户外工作人员的人文关怀。各等级旅游景区要确保对消费者的防暑饮料供给,增加避热遮阳设施,要高度重视和加强对老弱病残幼游客的关心照顾,确保高温天气旅游安全。在长时间的旅行中,导游员应为旅客安排适当的休息时间,要及时向旅客传达高温避暑的相关信息,提示高温高热对身体的影响,并提醒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暑期是我国旅游旺季,北京等地旅游业迅速升温,众多地接导游连日处于工作高度负荷状态。国家金牌导游,京骑文化创始人窦俊杰向界面新闻表示,导游作为旅游供应链的最底层,劳动权益不到位是其突出问题,多年来,行业内未形成稳定的劳动保障体系。
界面新闻注意到,旅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但是,法律条文在执行中,“基本上是空谈,实际能做到的旅行社并不多。”窦俊杰表示。
云南省昆明市当地某旅行社资深导游赵先生告诉界面新闻,目前,多数导游与旅行社存在挂靠关系,“一年还需给旅行社500-1000元的管理费。”赵先生谈到,大多数导游是没有五险一金的,“如果自己想要缴纳社会保险,只能自己出钱让旅行社代为缴纳。”
窦俊杰呼吁,希望加强对导游权益的制度性保障,“旅游主管单位应该加强监督,推动旅行社为带团导游上强制性人身意外保险。一方面可以保障旅行社的权益,减轻旅行社所承担的风险;另一方面,也希望加强对这类群体的重视程度,给予应有的尊重。”
针对高温天气劳动者权益保护,最直接的规定是2012年6月国家4部门发布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办法》对用人单位发放高温津贴、适时调整高温作业时间、发放防暑必须药品和降温饮料、提供降温设施、建立休息场所等做出要求。
但是,界面新闻注意到,《办法》主要是围绕传统生产性行业做出规定,而近年来,消费需求推动我国现代服务性行业快速发展,《办法》提出的措施已无法涵盖诸如快递、外卖和旅游业等行业的工作条件。
“我们这一行业没有高温补贴,用工单位也不会有针对高温中暑的预防措施。只能是依靠自己备好防暑药品以及做好补水,来保证自己的健康。”赵先生说。
此前中国人民大学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研究所所长林嘉表示,从现有司法判例看,法院倾向于认定《办法》适用于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成立法律意义上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会常务理事郑爱青告诉界面新闻,目前来看,《办法》存在位阶低、适用范围过窄、适用对象不明确等突出问题。她指出,劳动领域缺乏覆盖全体劳动者且能让用人单位产生警示作用的法律规范。
林嘉此前接受界面新闻采访时指出,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快递员等群体跟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用工关系并不十分明晰的情况,但这些人正是高温天气下切身劳作在一线的群体,是高温劳动保护需要重点关注的对象,“如果这些群体跟用人单位之间因为没有建立劳动关系而被排除在法律保护之外,那就完全违背了高温劳动保护制度的初衷。”林嘉说。
2021年7月份,国家8部门出台《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对新就业形态下,用工关系不明确的劳动者权益作出说明。《意见》指出,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的,要指导企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合理确定企业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个人依托平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从事自由职业等,要按照民事法律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
此外,高温导致的中暑,已收录于《职业病目录》中,如果在工作中遇到了中暑的情况,是可以依法认定为工伤,并享有相应的索赔权力。《办法》第十九条也规定,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不过,林嘉表示,未认定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发生工伤,只能通过民事法律来规范,但民事法律中对于劳务关系并没有太多明确规定,只能靠双方协商来解决。“实际上会导致这类群体无法受到法律保障,出现自我雇佣或者自我保障的情形。”林嘉说。
如何保障像导游、外卖员等采取灵活用工方式就业的劳动者权益?林嘉建议,通过立法的形式,针对这类情形给予必要的劳动权益保障,不能因为无法认定劳动关系就维持现状。
当前,学界共识是建立劳动基准法。“把新就业形态中的一些灵活用工人员纳入到劳动基准保护范围内。”林嘉表示。
界面新闻了解到,基本劳动标准立法早在2018年已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2019年,人社部启动了立法草案制定工作。
工人日报2023年2月在报道中指出,我国现行立法中没有使用“劳动基准”的概念,也没有形式上的“劳动基准法”,工时、休息休假、工资、职业安全卫生、女职工与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等劳动基准规范呈现出“旧、散、缺”、效力层级低、实施机制弱等诸多问题,需要通过体系化立法,即制定基本劳动标准法来解决。
林嘉还建议,劳动者应加入工会,对于特殊情形下的一些权利的保护,劳动者可通过工会组织和平台的沟通方式争取合理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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