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4日,深交所向华致酒行下达监管函。
2020年3月9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华致陈香与关联方新华联签署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向新华联购买北京民企总部基地32号楼,交易金额为5151.80万元。同日,华致陈香与新华联、关联方华泽集团签署债权债务抵销协议,涉及金额3900万元。公司未将此关联交易事项及时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2年8月6日才披露《关于全资子公司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公告》,且未准确、完整披露前述关联交易事项。同时,公司对前述关联交易的财务核算不规范,且未在2020年度至2022年度定期报告中准确披露向华泽集团支付资金占用费事项。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0.2.4条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4条、第5.1.1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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