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面新闻记者 |
近日,原吉林银保监局披露了两则关于国家开发银行员工虚假转让债权的罚单。
罚单显示,陈某波、郑某未自觉遵守行业自律制度,参与虚假转让债权、挪用公款,违反职业操守,陈某波、郑某分别被判禁止十二年、六年从事银行业工作。
据悉,陈某波原为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场与投资局投资业务二处副处长,郑某为国开行吉林省分行客户五处副处长。
二人因何参与虚假转让债权?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陈某波、郑某事涉吉林省嘉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单位受贿案件中。虽然该案二审判决书被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但一审的判决书有公开披露具体内容。
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陈某波犯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郑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私刻公章制造虚假债权转让
判决书显示,经法院查明,2012年9月,吉林省嘉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利成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某印在陈某波的介绍下,在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以下简称国开行吉林省分行)贷款人民币8950万元,用来建设位于吉林省磐石市的金色都汇一期楼盘项目。
嘉利成地产公司分别于2013年9月、12月偿还国家开发银行吉林省分行贷款共计人民币1400万元。
为建设金色都汇二期楼盘项目,杜某印又通过陈某波找到时任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办事处(以下简称长城资产公司长春办事处)中间业务部负责人孙某成谋求该公司对嘉利成公司进行融资。
2013年7月,杜某印因车祸去世,杜某成为嘉利成地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3年11月,孙某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成为嘉利成地产公司的股东。
2013年12月,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批复同意长城资产公司长春办事处以人民币7550万元收购国开行吉林省分行享有的对嘉利成地产公司贷款剩余本金人民币7550万元的债权,并以股权为抵押向嘉利成地产公司追加投资人民币5450万元的实施方案。
在实施方案批复的过程中,孙某成于当月以办理审批需要“费用”为由向杜某索要人民币20万元。
2014年1月,在国开行吉林省分行未同意出售嘉利成地产公司债权的情况下,孙某成利用其职务便利,与陈某波、孙某、杜某共谋,采取私刻国开行吉林省分行公章、合同专用章等印章,伪造长城资产公司长春办事处与国开行吉林省分行之间《债权转让协议》、《关于金色都汇安置保障房建设项目债权转让的函》等虚假手续的方式,在时任国开行吉林省分行客户五处副处长郑某帮助下,制造长城资产公司长春办事处成功购买国开行吉林省分行不良资产债权包的假象。
国开行两名员工获刑
2014年3月,长城资产公司长春办事处将人民币7550万元打入到嘉利成公司在国开行吉林省分行的账户,北京长城昌兴城镇化建设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委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人民币5450万元打入到嘉利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
孙某、杜某采取虚构《购销合同》的方式,以工程款、材料款的名义,在郑某的帮助下,将债权转让款人民币6610万元挪出他用;孙某、杜某又采取同样手段,将追加投资的人民币5450万元挪出他用,总计人民币1.206亿元被嘉利成地产公司挪出他用至今未能归还。
事后,嘉利成地产公司股东孙某于2014年3月向陈某波行贿30万欧元(折合人民币2541480元),陈某波为了感谢郑某的帮助向其行贿1万欧元(折合人民币84716元)。
综上,嘉利成公司行贿犯罪数额合计人民币354.15万元。
法院一审判决显示,陈某波犯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郑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企查查显示,二审裁判结果暂不公开。
此外,吉林省银保监局认为国家开发银行吉林省分行未严格执行内控制度,瞒报案件风险信息,员工管理不到位,对国家开发银行吉林省分行罚款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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