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葡萄√娱乐官网正规吗知乎

正在阅读:

公司前期考核指标设置是否审慎、合理?新大正收关注函

扫一扫下载界面新闻APP

公司前期考核指标设置是否审慎、合理?新大正收关注函

2023年8月10日,新大正(002968.SZ)发布关注函。

2023年8月10日,新大正(002968.SZ)发布关注函。

2023年8月5日,你公司披露《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的公告》,调整前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均为,以2020年度数据为基数,2023-2025年营业收入需分别增长200%、280%、360%,净利润需分别增长150%、210%、280%;调整后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为,以2022年度数据为基数,2023-2025年营业收入需分别增长20%、50%、90%;净利润需分别增长0%、30%、75%。我部对上述调整表示关注,请你公司核实并说明以下情况:

1、你公司披露的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均显示,你公司考核指标的确定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因素,综合考虑了实现可能性和对公司员工的激励效果,指标设定合理、科学。请说明原业绩考核指标设置的具体背景,结合你公司目前实际经营情况、外部经营坏境、未来发展规划等的变化情况,说明本次调整的原因及合理性,你公司前期考核指标设置是否审慎、合理。

2、请结合业绩考核指标、实际经营情况、同行业可比公司等详细说明本次调整后的业绩考核指标是否仍然具有充分的激励效果,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持续发展,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相关规定。

3、你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占比分别为54.66%、72.00%,请结合激励对象任职情况、业绩考核指标设置等说明你公司是否存在通过降低业绩考核要求向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激励对象变相输送利益的情形,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并请你独立董事及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发表明确意见,在2023年8月15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如需转载请联系:youlianyunpindao@163.com

新大正

  • 新大正(002968.SZ):2024年中报净利润为8177.85万元、较去年同期下降5.18%
  • 房地产服务概念震荡走低,特发服务跌超8%

评论

暂无评论哦,快来评价一下吧!

下载界面新闻

微信公众号

微博

公司前期考核指标设置是否审慎、合理?新大正收关注函

2023年8月10日,新大正(002968.SZ)发布关注函。

2023年8月10日,新大正(002968.SZ)发布关注函。

2023年8月5日,你公司披露《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的公告》,调整前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均为,以2020年度数据为基数,2023-2025年营业收入需分别增长200%、280%、360%,净利润需分别增长150%、210%、280%;调整后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为,以2022年度数据为基数,2023-2025年营业收入需分别增长20%、50%、90%;净利润需分别增长0%、30%、75%。我部对上述调整表示关注,请你公司核实并说明以下情况:

1、你公司披露的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均显示,你公司考核指标的确定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因素,综合考虑了实现可能性和对公司员工的激励效果,指标设定合理、科学。请说明原业绩考核指标设置的具体背景,结合你公司目前实际经营情况、外部经营坏境、未来发展规划等的变化情况,说明本次调整的原因及合理性,你公司前期考核指标设置是否审慎、合理。

2、请结合业绩考核指标、实际经营情况、同行业可比公司等详细说明本次调整后的业绩考核指标是否仍然具有充分的激励效果,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持续发展,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相关规定。

3、你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占比分别为54.66%、72.00%,请结合激励对象任职情况、业绩考核指标设置等说明你公司是否存在通过降低业绩考核要求向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激励对象变相输送利益的情形,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并请你独立董事及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发表明确意见,在2023年8月15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