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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网锐捷及相关人员因前期披露的定期报告及财务报表信息不准确等收警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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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网锐捷及相关人员因前期披露的定期报告及财务报表信息不准确等收警示函

星网锐捷(002396.SZ)发布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出具警示函的公告。

2023年8月10日,星网锐捷(002396.SZ)发布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出具警示函的公告。

福建星网锐捷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福建星网锐捷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及黄奕豪、阮加勇、杨坚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64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全文

福建星网锐捷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及黄奕豪、阮加勇、杨坚平:

经查,你公司控股子公司锐捷网络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季度至2022年第一季度对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应按服务年限计提分摊但一次性计入了当期损益,导致你公司2017年第一季度至2022年第一季度期间的定期报告合并财务报表及附注的利润总额、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等会计科目形成前期差错。你公司前期披露的定期报告及财务报表信息不准确。

你公司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修订)》(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黄奕豪作为公司董事长、阮加勇作为公司总经理、杨坚平作为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对上述违规行为负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修订)》第五十九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们应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信息披露管理,提高财务规范运作水平,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并将严格按照福建证监局的要求,认真总结并吸取教训,切实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对《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深刻吸取教训,严格遵循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要求,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坚决杜绝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并将按照上述《警示函》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福建证监局报送整改报告。

针对上述《警示函》指出前期披露的定期报告及财务报表信息不准确的事项,公司已于2022年7月25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议案》,并于2022年7月27日、2022年9月23日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涉及定期报告更新的提示性公告》,并根据相关规定,同步更新2017年至2022年第一季度期间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半年度、季度)。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如需转载请联系:youlianyunpindao@163.com

星网锐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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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网锐捷及相关人员因前期披露的定期报告及财务报表信息不准确等收警示函

星网锐捷(002396.SZ)发布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出具警示函的公告。

2023年8月10日,星网锐捷(002396.SZ)发布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出具警示函的公告。

福建星网锐捷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福建星网锐捷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及黄奕豪、阮加勇、杨坚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64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全文

福建星网锐捷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及黄奕豪、阮加勇、杨坚平:

经查,你公司控股子公司锐捷网络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季度至2022年第一季度对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应按服务年限计提分摊但一次性计入了当期损益,导致你公司2017年第一季度至2022年第一季度期间的定期报告合并财务报表及附注的利润总额、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等会计科目形成前期差错。你公司前期披露的定期报告及财务报表信息不准确。

你公司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修订)》(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黄奕豪作为公司董事长、阮加勇作为公司总经理、杨坚平作为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对上述违规行为负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修订)》第五十九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们应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信息披露管理,提高财务规范运作水平,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并将严格按照福建证监局的要求,认真总结并吸取教训,切实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对《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深刻吸取教训,严格遵循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要求,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坚决杜绝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并将按照上述《警示函》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福建证监局报送整改报告。

针对上述《警示函》指出前期披露的定期报告及财务报表信息不准确的事项,公司已于2022年7月25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议案》,并于2022年7月27日、2022年9月23日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涉及定期报告更新的提示性公告》,并根据相关规定,同步更新2017年至2022年第一季度期间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半年度、季度)。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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