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原股份11月24日公告,2019年11月公司的下属子公司宜宾天蓝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天蓝化工”)收到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宜宾中院”)寄来的《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天蓝化工作为原告,起诉四川北方红光特种化工有限公司(简称“红光化工”)合同纠纷案已获宜宾中院受理。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0日作出民事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TDA项目氢气合作协议》,红光化工向天蓝化工支付补偿款136万元,驳回红光化工反诉请求。当事人双方均对该一审判决不服,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1年7月5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案件发回重审。
2023年11月23日,公司收到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川15民初76号一审判决书:原告(反诉被告)天蓝化工与被告(反诉原告)红光化工2007年4月27日签订的《TDA项目氢气合作协议》于2019年10月29日解除;红光化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蓝化工支付未足额用氢气补偿款534.35万元,设备闲置损失1201.58万元,共计1735.93万元;天蓝化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红光化工支付停车损失149.37万元,管道闲置损失28.20万元,共计177.57万元;上述第二、三项品迭后,红光化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蓝化工支付1558.3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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