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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哥也“抄袭”?从奥迪广告门看大厂危机处理的玄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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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哥也“抄袭”?从奥迪广告门看大厂危机处理的玄妙

注意“奥迪”声明中的用词“困扰”,为啥是“困扰”而不是“侵害”?

文|车聚网 翔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最近关于北大“满哥”的视频流传甚广,许多律师包括“明哥”在内都提出“奥迪”是侵权责任主体,事实真的是这样吗?

谁是涉案“广告”的权利主体

废话不说,看法条:

“第十七条视听作品中的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作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前款规定以外的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制作者享有,但作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视听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所以,目前暂定广告本身不构成电影、电视剧作品,所以正如第二款规定,“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归制作者。

这个时候再看奥迪的官宣:

▲图片来源:奥迪微博

哦,原来是“M&C Saatchi”制作的,那么“M&C Saatchi”和“奥迪”有约定吗?没披露,这样为后面可能的纠纷留有余地,同时文字看上去也不像是推卸责任。

但重点是,这里隐含了两个信息。第一,无论何种情况,“满哥”最多创作了文案,但却不是“广告”这个“视听作品”的著作权人。第二,是“M&C Saatchi”制作的呦,我事先并不知情,至于利用行为,我经过了授权,所以至少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不侵权,有问题找M&C Saatchi。

涉案“广告”不需要双重许可

有人说,满哥自己作为文案作者,诗歌作者,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为何不能阻止“奥迪”信息网络传播广告呢?

因为“视听作品”不需要双重许可。

其实,这个“不需要双重许可”的观点一直以来都是有争议的,电影作品和类电影作品以及本案中的独创性较低的广告短片,在著作权法修改并增加视听作品概念之前,是十分具有争议的。修法之前,这个广告作为“制品”的空间较大,而“不需要双重许可”的规则是被严格限制在“电影作品”这个类型下的。

有兴趣可以参考如下文章:

https://weibo.com/ttarticle/p/show?id=2309634589355556536448

那么我文中说的“不需要双重许可”的观点有没有依据呢?其实这篇文章写得仓促,我也没来的及检索著作权法修改后的案例,同时我个人对这个结论内心也是抗拒的,因为和电影作品中音乐、剧本、表演、摄像等诸多著作权要素可能限制电影发行和利用的效率不同,短视频的著作权要素较简单,基础权利保留给原作者没什么不妥。但是,无奈参考开篇法条第三款:

视听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在涉案“广告”被纳入视听作品的前提下,原作者,也就是“满哥”只能就剧本“单独”行使著作权。

单独是很令人无奈的一个概念,它的直接含义是“不能和其他作品要素一起使用”,说白话就是,不能主张“广告”这一视听作品的著作权。

当然,这样的解释是有法理支撑的,著作权是对抗所有人的权利,这种权利只能由法律规定,除法律之外不得创设。所以,满哥实际上不能依靠自己的文案诉涉案“广告”信息网络侵权。

感兴趣的可以检索“绝对权法定”这个概念。

翻译翻译啥叫“困扰”

注意“奥迪”声明中的用词“困扰”,为啥是“困扰”而不是“侵害”?

因为满哥虽然奈何不了“奥迪”,但是其权利还是可以对抗“M&C Saatchi”公司的视频制作行为的,“M&C Saatchi”的侵权行为毋庸置疑。

但,满哥能不能禁止刘德华先生表演呢?这里我个人吃不准,我国法律规定字面上是可以的,但是国际上著作权历史更悠久的国家中,有一些影视作品一旦进入制作阶段,原剧本作者就不能禁止演员表演行为的特殊案例。我国类似判例我并未检索到,也不曾耳闻,考虑到刘德华先生确实蛮冤枉的,如果涉诉,刘先生风险还是有的。

就这个问题很多人提到了职务行为之类的观点,不是本文重点,就不再重复了。所以刘先生的困扰是“我侵不侵权啊?”

那为什么公告说满哥也是“困扰”呢?因为目前看,满哥可以不借助“M&C Saatchi”,直接诉“奥迪”的权利比较靠谱的可能有“署名权”。问题是,仅仅在视频结尾和水印处打上“奥迪”的商标,是否构成署名行为?就这个问题,我记得当年和一位老法师起过争执,我认为可以构成署名权侵权,当然我是输掉了那场争论的,因为我的论据是此前德国法中的判例,对我国审判实践并未指导作用。一怒之下我还写了关于“署名权”的文章,然并卵。

所以,我理解生命中给满哥的困扰是“你觉的直接诉我署名权,能赢吗?”

这里要额外插播一句,为啥之前说信息网络传播不需要双重许可,署名权咋就需要了呢?

这里也是因为参考电影作品的法律规定,构成单独作品的作者有在作品中署名的权利。所以各位看完电影,结尾总是有一闪而过的各种参与者,灯光、摄像、道具、法顾……理论上,电影院放到最后不播放这段是侵犯人家署名权的。

注:以下内容纯属作者臆测

一个好的Legal 一定不能只考虑法律

即便已经在法律上做足了防火墙,这就结束了吗?不。

网友的愤怒根本不是出于什么著作权法,而是对普遍存在的,赤裸裸的抄袭不满。是出于道德的指引。

那就从道德上解决之——“满哥”别清高,你也是抄的。这首诗百度上查的到,是曾国藩写的,曾国藩也是抄别人的……大家都是抄,都不是“处女作”,都是套娃……

个人认为,还真不是。我给大家分享我最喜欢的一首词《洞仙歌》,苏轼写的,全文如下:

“冰肌玉肤,自清凉无汗。水殿风来暗香满。绣帘开,一点明月窥人,人未寝,欹枕钗横鬓乱。

起来携素手,庭户无声,时见疏星渡河汉。试问夜如何?夜已三更,金波淡,玉绳低转。但屈指西风几时来,又不道流年暗中偷换”。

这首诗也有开头一句作“冰肌玉骨”的,个人爱好,我选了第一个版本。东坡先生的词写的好吗?可惜是全文抄的,至于抄的版本,各种考证都有,但抄来的是苏轼自己承认并写在词头的。

我挑个版本引用一下:

“冰肌玉骨清无汗,水殿风来暗香满。帘间明月独窥人,攲枕钗横云鬓乱。三更庭院悄无声,时见疏星度河汉。屈指西风几时来?只恐流年暗中换。”

你觉得哪个版本好?我个人喜欢苏轼的词。你觉得苏轼套娃了么?论文查重能不能过?

引经据典,感受古人感受过的美好,本是中文文字创作中自古以来就有的创作手法。元曲小说,多有引用唐宋词句,唐宋词句,多有引用先秦上古。从未有过不道德之说。

从著作权法上解释,这种套娃的说辞故意掩盖了独创性的界限,“小满”的含义本身蕴含的智慧当然是老祖宗留下的精神财富,但这种思想也可以有独创性的表达而产生独立的,基于文字节奏、韵律的美感,更何况还有这首诗:

花未全开月未圆,

半山微醉尽余欢。

何须多虑盈亏事,

终归小满胜万全。

然后我就自己问自己,假如满哥抄了第一句创作了后三句,有人发到网上署名“曾国藩”著,那么这个行为最多可能侵害了几个人的署名权?

小结

这里有几个问题大家帮我想想:

如果满哥是抄袭,那么奥迪的广告还是抄袭吗?

如果网友最初的愤怒是基于奥迪的抄袭,我们对满哥的感受是什么时候起了变化呢?

通常情况下你会用著作权法来判断这件事的是非吗?如果不会,你倾向的改变是受什么引导?

现在知道大厂的公关多厉害了吧?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奥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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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哥也“抄袭”?从奥迪广告门看大厂危机处理的玄妙

注意“奥迪”声明中的用词“困扰”,为啥是“困扰”而不是“侵害”?

文|车聚网 翔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最近关于北大“满哥”的视频流传甚广,许多律师包括“明哥”在内都提出“奥迪”是侵权责任主体,事实真的是这样吗?

谁是涉案“广告”的权利主体

废话不说,看法条:

“第十七条视听作品中的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作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前款规定以外的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制作者享有,但作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视听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所以,目前暂定广告本身不构成电影、电视剧作品,所以正如第二款规定,“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归制作者。

这个时候再看奥迪的官宣:

▲图片来源:奥迪微博

哦,原来是“M&C Saatchi”制作的,那么“M&C Saatchi”和“奥迪”有约定吗?没披露,这样为后面可能的纠纷留有余地,同时文字看上去也不像是推卸责任。

但重点是,这里隐含了两个信息。第一,无论何种情况,“满哥”最多创作了文案,但却不是“广告”这个“视听作品”的著作权人。第二,是“M&C Saatchi”制作的呦,我事先并不知情,至于利用行为,我经过了授权,所以至少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不侵权,有问题找M&C Saatchi。

涉案“广告”不需要双重许可

有人说,满哥自己作为文案作者,诗歌作者,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为何不能阻止“奥迪”信息网络传播广告呢?

因为“视听作品”不需要双重许可。

其实,这个“不需要双重许可”的观点一直以来都是有争议的,电影作品和类电影作品以及本案中的独创性较低的广告短片,在著作权法修改并增加视听作品概念之前,是十分具有争议的。修法之前,这个广告作为“制品”的空间较大,而“不需要双重许可”的规则是被严格限制在“电影作品”这个类型下的。

有兴趣可以参考如下文章:

https://weibo.com/ttarticle/p/show?id=2309634589355556536448

那么我文中说的“不需要双重许可”的观点有没有依据呢?其实这篇文章写得仓促,我也没来的及检索著作权法修改后的案例,同时我个人对这个结论内心也是抗拒的,因为和电影作品中音乐、剧本、表演、摄像等诸多著作权要素可能限制电影发行和利用的效率不同,短视频的著作权要素较简单,基础权利保留给原作者没什么不妥。但是,无奈参考开篇法条第三款:

视听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在涉案“广告”被纳入视听作品的前提下,原作者,也就是“满哥”只能就剧本“单独”行使著作权。

单独是很令人无奈的一个概念,它的直接含义是“不能和其他作品要素一起使用”,说白话就是,不能主张“广告”这一视听作品的著作权。

当然,这样的解释是有法理支撑的,著作权是对抗所有人的权利,这种权利只能由法律规定,除法律之外不得创设。所以,满哥实际上不能依靠自己的文案诉涉案“广告”信息网络侵权。

感兴趣的可以检索“绝对权法定”这个概念。

翻译翻译啥叫“困扰”

注意“奥迪”声明中的用词“困扰”,为啥是“困扰”而不是“侵害”?

因为满哥虽然奈何不了“奥迪”,但是其权利还是可以对抗“M&C Saatchi”公司的视频制作行为的,“M&C Saatchi”的侵权行为毋庸置疑。

但,满哥能不能禁止刘德华先生表演呢?这里我个人吃不准,我国法律规定字面上是可以的,但是国际上著作权历史更悠久的国家中,有一些影视作品一旦进入制作阶段,原剧本作者就不能禁止演员表演行为的特殊案例。我国类似判例我并未检索到,也不曾耳闻,考虑到刘德华先生确实蛮冤枉的,如果涉诉,刘先生风险还是有的。

就这个问题很多人提到了职务行为之类的观点,不是本文重点,就不再重复了。所以刘先生的困扰是“我侵不侵权啊?”

那为什么公告说满哥也是“困扰”呢?因为目前看,满哥可以不借助“M&C Saatchi”,直接诉“奥迪”的权利比较靠谱的可能有“署名权”。问题是,仅仅在视频结尾和水印处打上“奥迪”的商标,是否构成署名行为?就这个问题,我记得当年和一位老法师起过争执,我认为可以构成署名权侵权,当然我是输掉了那场争论的,因为我的论据是此前德国法中的判例,对我国审判实践并未指导作用。一怒之下我还写了关于“署名权”的文章,然并卵。

所以,我理解生命中给满哥的困扰是“你觉的直接诉我署名权,能赢吗?”

这里要额外插播一句,为啥之前说信息网络传播不需要双重许可,署名权咋就需要了呢?

这里也是因为参考电影作品的法律规定,构成单独作品的作者有在作品中署名的权利。所以各位看完电影,结尾总是有一闪而过的各种参与者,灯光、摄像、道具、法顾……理论上,电影院放到最后不播放这段是侵犯人家署名权的。

注:以下内容纯属作者臆测

一个好的Legal 一定不能只考虑法律

即便已经在法律上做足了防火墙,这就结束了吗?不。

网友的愤怒根本不是出于什么著作权法,而是对普遍存在的,赤裸裸的抄袭不满。是出于道德的指引。

那就从道德上解决之——“满哥”别清高,你也是抄的。这首诗百度上查的到,是曾国藩写的,曾国藩也是抄别人的……大家都是抄,都不是“处女作”,都是套娃……

个人认为,还真不是。我给大家分享我最喜欢的一首词《洞仙歌》,苏轼写的,全文如下:

“冰肌玉肤,自清凉无汗。水殿风来暗香满。绣帘开,一点明月窥人,人未寝,欹枕钗横鬓乱。

起来携素手,庭户无声,时见疏星渡河汉。试问夜如何?夜已三更,金波淡,玉绳低转。但屈指西风几时来,又不道流年暗中偷换”。

这首诗也有开头一句作“冰肌玉骨”的,个人爱好,我选了第一个版本。东坡先生的词写的好吗?可惜是全文抄的,至于抄的版本,各种考证都有,但抄来的是苏轼自己承认并写在词头的。

我挑个版本引用一下:

“冰肌玉骨清无汗,水殿风来暗香满。帘间明月独窥人,攲枕钗横云鬓乱。三更庭院悄无声,时见疏星度河汉。屈指西风几时来?只恐流年暗中换。”

你觉得哪个版本好?我个人喜欢苏轼的词。你觉得苏轼套娃了么?论文查重能不能过?

引经据典,感受古人感受过的美好,本是中文文字创作中自古以来就有的创作手法。元曲小说,多有引用唐宋词句,唐宋词句,多有引用先秦上古。从未有过不道德之说。

从著作权法上解释,这种套娃的说辞故意掩盖了独创性的界限,“小满”的含义本身蕴含的智慧当然是老祖宗留下的精神财富,但这种思想也可以有独创性的表达而产生独立的,基于文字节奏、韵律的美感,更何况还有这首诗:

花未全开月未圆,

半山微醉尽余欢。

何须多虑盈亏事,

终归小满胜万全。

然后我就自己问自己,假如满哥抄了第一句创作了后三句,有人发到网上署名“曾国藩”著,那么这个行为最多可能侵害了几个人的署名权?

小结

这里有几个问题大家帮我想想:

如果满哥是抄袭,那么奥迪的广告还是抄袭吗?

如果网友最初的愤怒是基于奥迪的抄袭,我们对满哥的感受是什么时候起了变化呢?

通常情况下你会用著作权法来判断这件事的是非吗?如果不会,你倾向的改变是受什么引导?

现在知道大厂的公关多厉害了吧?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