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梁怡
全面注册制正式实施后,2月20日,沪深交易所受理了首批主板IPO企业。其中一家便是华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纬科技”)。
华纬科技主要从事弹簧的研发生产,具体包括悬架弹簧、制动弹簧、阀类及异形弹簧、稳定杆等。2019年-2021年华纬科技收入一路高歌猛进,净利润却大幅波动,其中2021年受原材料价格上涨的影响,净利润同比下降10.18%。
华纬科技目前多处房产被抵押用于银行借款融资,与之形成鲜明对比都是,公司在上市前却频频分红。此外,公司还曾出现劳务派遣超标的情况。
应收账款高企
得益于近年来下游新能源汽车行业快速发展,报告期内(2019年-2021年以及2022年上半年)华纬科技的营业收入增长较快,分别为4.15亿元、5.29亿元、7.18亿元和3.76亿元。
但公司净利润却波动明显,同期分别为3708.26万元、7049.88万元、6332.12万元以及4182.21万元,其中2021年收入同比涨幅接近35.73%,净利润却下滑10.18%。
为何2021年出现增收不增利的情况?主要是受毛利率大幅下降影响,2019年-2021年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剔除合同履约成本)分别为 29.20%、32.07%、24.55%。2021年降幅达到7.52个百分点,毛利率下降则受当年原材料盘条圆钢大幅涨价所致。
界面新闻记者注意到,华纬科技还在招股书披露了2022年全年业绩:实现营业收入8.86亿元,同比上涨23.41%;净利润1.12亿元,同比上涨76.13%。盈利能力大幅提高在于去年原材料盘条、圆钢价格同比上年度下降,公司产品毛利率提高了2.23%,同时期间费用总额增速低于营业收入增速,期间费用率下降。
华纬科技的产品主要应用于汽车行业。报告期内公司的前五大客户相对稳定,集中度高,主要为吉利集团、一汽东机工、比亚迪、瑞立集团以及南阳淅减,报告期内收入占比分别为55.37%、60.72%、56.03%以及59.49%。
公司应收账款高企。报告期内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1.57亿元、2.3亿元、2.91亿元以及2.97亿元,占同期流动资产比重分别为 43.38%、42.55%、46.79%和 47.47%,占同期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37.79%、43.45%、40.52%和39.54%。公司解释称,主要因为下游整车厂四季度为销售旺季,客户在四季度向公司采购量相对较大,使得各期末应收账款余额较大。
上市前报告期年年分红
2005年5月30日,项惠姹出资1100万美元设立华纬科技。
因金章校(金雷父亲)创办的弹簧厂业务发展迅速,急需场地,而项惠姹也有其他资金需求较高的投资计划。经友好协商,2007年10月31日,项惠姹将其持有的华纬有限100%股权以3900万元转让给金雷或其指定的主体。
2008年11月,金雷出资10000港元设立香港华纬以受让华纬有限的股权。2009年3月,金雷将其持有的香港华纬股权转让给项惠姹,同月,项惠姹将其持有的华纬有限股权转让给香港华纬。随后9月,项惠姹再将其持有的香港华纬股权转让给金雷等人,至此金雷等人通过香港华纬间接持有华纬有限股权。
华纬科技的家族色彩浓厚。目前,实控人金雷直接持有公司22.50%的股份,并通过华纬控股、珍珍投资和鼎晟投资控制公司65.01%的股份。金雷担任董事长、总经理。间接大股东霍新潮、金锦分别为金雷的表兄、姐姐,两人分别担任董事、副总经理和董事。
界面新闻记者注意到,华纬科技也热衷于现金分红,2020年、2021年以及2022年上半年分别分红2416.50万元、1933.20 万元、1933.20万元,占同期净利润之和1.71亿元的36.84%。更早之前的2016年3月,华纬科技向香港华纬分红合计1.5亿元。
多处房产被抵押
从股权结构来看,华纬科技仅有万泽投资一家外部股东。其于2016年12月出资 5796万元认购新增股本966万元,持股比例达到9.9938%。
招股书显示,“根据中国机械通用零部件工业协会弹簧分会出具的证明,华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弹簧行业知名度较高的弹簧及相关产品的制造企业,其综合实力位列国内弹簧行业排名前三位。”为何处于行业龙头却在一级市场没有受到更多关注?
因此,华纬科技更多依赖银行借款,界面新闻记者注意到,公司目前多处房产均被抵押。
截至2022年上半年,华纬科技的短期借款为9175.40万元,货币资金为8885.99万元,但资产负债率比重仅32.77%。
本次IPO,华纬科技拟募集4.34亿元,主要用于扩产和研发。其中2亿元用于新增年产 8000万只各类高性能弹簧及表面处理技改项目、1.85亿元用于河南华纬高精度新能源汽车悬架弹簧智能化生产线项目,剩余0.49亿元用于研发中心项目。
此外,界面新闻还留意到,华纬科技劳务派遣人数在2019年超过10%的情况,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4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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